患有烦躁型老年痴呆病人,护理等级评定为“一级”是否正确?


  俞姓老人是烦躁型老年痴呆病人,2003年1月由其子办理人住某福利院的手续,签订一级护理寄养协议一份。同年10月8日早晨老人起床时想拿床边的鞋子,不慎滑倒,眼部受伤。福利院立即送老人去诊所治疗。在诊所检查中发现老人患青光眼,老人儿子认为福利院未尽到护理的责任,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起诉要求福利院赔偿诊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17000元。福利院认为这次受伤纯属意外事件,被告无过错,考虑到原告确实在被告处受伤,只愿意承担合理的诊治费和必要的交通费,不同意承担其他费用。另外,被告认为老人的受伤只是外伤,青光眼的发生是病理性的,不是该次事件的后果,不同意承担治疗青光眼的费。

  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注意看护义务致原告眼部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右眼外伤不能完全排除引发其他疾病的后果。因此判令被告赔偿诊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l5057元,不支持原告的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个案焦点:

  患有烦躁型老年痴呆病人,护理等级评定为“一级”是否正确?

  ◆专家点评:

  (1)机构评定该老人为“一级护理”,评定是不准确的,烦躁型老年痴呆病人,其护理等级评定应为“专护”。不同的护理等级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专护老人的生活起居是需要完全帮助的,如起床后拿鞋、穿鞋应在护理范围之内。由于护理等级评定有误,致使该老人没能得到相应护理服务而发生事故。

  (2)本案是由于机构对老人“护理等级”评定有误,以致护理项目缺损而造成意外,即机构对老年人的人身受到损害有过错。机构应对老人的人身受到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吸取教训:

  (1)正确的评定“护理等级”是确保老人得到相应服务的关键,“护理等级”的评定是由机构根据老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自理能力情况而予以评定。“护理等级”不能由老人或家属随意选择,反之造成护理项目缺损风险就无法避免。

  (2)老人拿鞋不慎滑到,也许就是因青光眼致使其看不清而造成的,但在此案例中养老机构无法举证。为此,我们要把好人院时的“体检关”,平日多加以观察,及时发现症状告知家属,免添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