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协议断绝关系,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陈英今年81岁,共有五个子女。近年来,陈英由于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病症,因诊治费问题与其大儿子彭顺多次发生矛盾。2005年10月13日,陈英与彭顺达成书面协议:彭顺一次性给付陈英诊治费等共3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英以后的生活费、诊治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彭顺不再有任何关系。

2006年6月9日,陈英以自己现需诊治费太高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顺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的,因此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费用如果不能满足原告今后的生活所需,被告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