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辉是张大全的次子。1985年,经中间人主持,张大全与张辉进行了分家。张大全分给张辉两间厦房居住,并约定张辉如搬迁外出则将两间厦房收回。后张辉另修了房屋搬出居住。1989年,张大全在其院内庄基上修建房屋时,遭到张辉阻挡。经长武县昭仁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处理,张大全收回了张辉的两间厦房并付给张辉工本费600元。1993年,长武县人民政府向张大全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2010年4月,张大全在自己院内庄基上修建房屋时,张辉再次阻挡,认为张大全现要修建房屋的庄基属祖遗庄基,分家时有被告的份额,且张辉一直赡养张大全应该继承该庄基。双方僵持不下,张大全遂将张辉诉至法院。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本案中,张辉已搬迁外出居住,按照张大全与张辉1985年的分家约定张大全有权将两间厦房收回,且后来经长武县昭仁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处理和长武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权已确定张大全对其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张辉认为其已履行了赡养义务要求继承的主张,因继承权的发生必须是被继承人已死亡,而本案中张大全尚在世,根本不存在继承权的发生,其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原告张大全要求被告张辉排除妨害、不得阻挡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