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养老院与人打架受伤谁之责
被他人伤害该由谁赔偿
【案例】
肖某与一家养老院于2010年元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入住合同。次日,肖某入住。2010年7月9日上午,肖某在用水时与本院养老老人陈某发生口角。因两个在场的护理人员不知如何是好而未劝阻,双方越吵越凶。陈某一气之下揪住肖某推来推去,但护理人员此时仍只是喊道“不要打架”而没有将陈某、肖某拉开。数分钟后,陈某将肖某推倒,致使肖某右手在倒地时骨折,用去诊治费用16000余元。面对肖某的赔偿请求,养老院以其应找加害人陈某为由拒绝。
【法官点评】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养老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有类似规定。
虽然其中没有提到养老院,但这里只是列举性规定,并非仅仅限制已经被点到的场所,就未提到的其它场所的管理人、组织者应否依照该规定担责,关键要看事发地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而养老院既是公共场所,也是经营场所,同时又是该场所的管理人,故在养老院发生的类似纠纷也应当依照该规定处理。
鉴于本案护理人员在肖某、陈某长时间的争吵、推拉中,一直未加有效制止,以致冲突越来越凶、越来越急,表明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必须在陈某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由养老院就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