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二十余年,现因感情不和,丈夫诉讼要求与妻子离婚,妻子便要求丈夫一次性支付20万元给其治病。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边某与妻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左右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现至今已经二十余年,现均已四十余岁。婚生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近年来,因家庭生活琐事,夫妻产生矛盾,丈夫边某于2008年10月15日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本院于2008年11月20日判决驳回了边某的离婚请求。
庭审中,王某称其没有生活能力,要求丈夫拿20万给其治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系事实婚姻关系,双方虽结婚多年,但因感情不和,原告数次提起离婚,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折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小孩均已成年,双方无抚育义务。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万元诊治费,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患病无生活能力,需要原告尽扶助义务,其请求无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原告边某与妻子王某离婚,对被告要求丈夫支付二十万元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