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敬老院洗澡摔倒谁负责
案例:张老先生在敬老院内洗澡的时候,因为地面湿滑而摔倒,院方没有及时发现进行抢救,导致张老先生死亡。家属将敬老院诉至法院。张老先生进院时签订的是“自理”的合同。敬老院根据老年人的不同的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不同的护理级别,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敬老院认为洗澡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所以不应承担责任。经过审理,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敬老院承担责任。
法官释法:本案中,双方具有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敬老院负有保障老年人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此老年人虽然属自理级别,但是敬老院仍然有保障老年人洗澡安全以及在洗澡发生状况时第一时间进行救治的义务。护理级别不能成为敬老院免责事由。敬老院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敬老院的居住条件,增加便于他们生活的各种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