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祸死亡丧偶儿媳享有继承权


  72岁的刘老汉两年前丧偶,育有两儿一女,老汉一直独居。2007年5月的一天,刘老汉突感不适,大儿子便骑农用三轮摩托车带其到城里看病,返程时顺便捎上了在城里读书的儿子,中途不幸发生车祸,刘老汉、其长子及孙子三人当场死亡。

  同年7月,由于修建高速公路,刘老汉所遗留的四百多平方米的祖遗房产被国家占用,获得补偿款48万元,被刘老汉的次子及女儿平均分配,其长子的遗属黄某认为自己也应分得该补偿款,为此与小叔子和小姑产生争议。刘老汉的次子和女儿认为,哥哥和侄子已经死亡,黄某作为儿媳,没有对刘老汉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因此不同意黄某继承刘老汉的遗产,参与分配48万元补偿款。

  黄某找到所在乡镇司法所进行调解,司法所认为黄某有权继承刘老汉的遗产,最后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刘老汉的次子、女儿及黄某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即每人继承刘老汉所留遗产48万元的三分之一16万元。

  检察官释法:本案的关键问题是黄某是否享有继承权。应该肯定的是,黄某享有继承权,但其有权继承谁的遗产还要对照继承法认真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之规定:“死亡人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本案中,三个死亡者均有继承人,刘老汉辈份最长,应推定其先死亡,其法定继承人长子、次子、女儿享有同等继承权,即每人继承刘老汉三分之一的遗产额。其次推定刘老汉的长子死亡,其孙和黄某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每人继承其长子二分之一的遗产,长子已经继承的遗产现已转化为自己的遗产,由儿子和妻子继承。最后推定刘老汉的孙子死亡,其继承的父亲的遗产现又转化为自己的遗产,黄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儿子的全部遗产。因此,黄某享有48万元房屋补偿款的继承权,尽管其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份额,但其被继承人为丈夫和儿子,而不是公公刘老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