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女士与家人一块去小区附近的一家餐饮店用餐,当沈女士如厕返回餐桌途中摔倒,致其右脚第五跖骨底部骨折,事后双方就治疗及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餐饮店予以赔偿。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沈女士的起诉作出判决,由餐饮公司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沈女士诊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2962.44元。
2007年4月20日晚,沈女士与家人一起前往家门口附近的餐饮店就餐,期间沈女士如厕返回餐桌途中突然摔倒,造成右足部分骨折。经数次复诊治疗医嘱休息到同年8月31日。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今年4月15日沈女士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如厕后回餐桌途中,在走廊内滑倒。事后该餐饮店才派清洁工将地面水迹拖干,该走廊深色地面凹凸不平,部分已被行人磨成弧形,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因此要求餐饮店赔偿各类损失2万余元。
餐饮店辩称,沈女士在该店内用餐属实,但原告所称走道湿滑不是事实,沈女士摔倒是因本人未尽义务,表示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餐饮店作为营业性场所经营者,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若消费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则经营者就其免责民事责任应向法院举证。鉴于餐饮店就其免于民事责任,未向法院举证,法院推定餐饮店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沈女士未提供走廊处地面有湿滑状况,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行走时也应尽合理注意义务,法院一审判决沈女士损失部分,自行承担30%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