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性别视角纳入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体系



  据《中国妇女报》讯由于女性在整个生命周期和社会发展中常常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性别劣势和步入老年后的年龄劣势叠加在一起,使得老年妇女成为社会最为弱势的一个庞大群体。关注老年妇女这一日益庞大的弱势群体,切实地保障她们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忽略的一个重要议题。2007年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启动之年,为促进在此次老年法修改以及相关的老年社会政策中纳入社会性别的视角,有关部门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办了“老年妇女权益保障专题研讨会”。   

  作为我国妇女研究的权威机构,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数据揭示了老年妇女在权益保障状况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相对于同龄的老年男性和低龄的中青年妇女而言,老年妇女在经济保障、健康诊治调理、财产占有以及社会参与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劣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专家成员王珣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中对于社会性别的差异状况考虑的确不足,在新修订的老年法中应充分吸纳社会性别专家的意见,使新修订的老年法能够更切实地保障老年妇女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所长杜鹏教授提出,社会性别与老龄化是老龄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2002年第二届世界老龄大会通过的《马德里国际老龄问题行动计划》中对老年妇女问题给予了空前的关注,在“行动”建议的所有优先领域中都对老年妇女给予了特别的关注。而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和政策实践则还刚刚起步,有很大的空间可以作为。   

  链接2002年《马德里国际老龄问题行动计划》中给予老年妇女特别关注的部分内容:确保社会保护制度中的性别平等;消除阻碍老年妇女担任国家和地方各级部门决策职务的障碍;支持加强老年人特别是妇女能力的创新方案:支助农村地区无亲属的老年人,尤其是寿命较长但往往经济资源稀少的老年妇女;取消危害妇女幸福的守寡习俗;通过提供享有财务和基础设施服务机会,优先赋予农村地区老年妇女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