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张女士在敬老院养老期间,不慎摔伤造成右眼球破裂被摘除,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张女士家属将敬老院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这一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敬老院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六成责任,赔偿张女士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44295.6元。
2007年10月19日,张女士的女儿孙女士与上海市杨浦区某敬老院签订了一份《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由敬老院为张女士提供养老服务,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费为每月450元。此外,入住协议书附录部分还载明张女士患高血压、老年痴呆等病症。入住敬老院一个多月后,张女士不慎从敬老院四楼楼梯处摔至三楼,造成右眼球破裂,而后不得不摘除右眼球。
分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敬老院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理应在其从事社会活动的场所内对相关公众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对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如警告、指示、说明、告知等,以防他人遭受损害,该安全保障义务限于“合理限度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