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养老机构接受了一患有精神忧郁症老年人入住,护理等级为专护。为保证老人安全,养老机构在老人居住期间尽心尽力安排老人的生活并对老人进行精神辅导,但是百密一疏,某日凌晨老人乘看护人员交接班的时间差离开看护区域,从顶楼跳了下去,当场死亡。事发后,家属向养老院要求赔偿损失,养老院认为自己尽到了注意义务,应当免责。
◆个案焦点:
该老人死亡,机构是否有责任?
◆专家点评:
养老院没有能力也没资质为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提供服务,虽然院方在老人入住时与老人的监护人签定了责任承担协议书,但忽视了老人拥有的生命权和接受诊治的权益,养老院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吸取教训:
按有关规定养老院应即时回绝收养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因为养老院没有能力接纳患有有精神疾病的老人。如发现原已人住的老人有精神异常,应立即通知家属,并请专科大夫会诊,明确诊断后敦促监护人办理转院手续,使老人能及时地得到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