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中午,一痴呆老人在护理人员喂完中饭后,被安排午睡休息,而后,护理人员下楼进餐。护理员离开后不久,该老人从临床2楼窗口翻出,(临床的窗口未安装防护栏)发生坠楼事故。事前,该老人已有幻视、幻听现象,院方已与家属沟通,家属表示问题不大,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未形成文字上的承诺。院方在第一时间发现后,送往临近诊所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事后,老人家属对事故表示理解,但感情上接受不了。并提出,院方在防范措施上存有缺陷,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赔偿。经协商,院方赔偿家属l万元。
◆个案焦点:
痴呆老人坠楼死亡,与机构的护理服务、建筑设施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专家点评:
(1)事前该老人已有幻视、幻听现象,虽然已与家属沟通,家属也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机构可以放松护理,反之则更应加强防范以避免风险产生。机构有义务要确保老人住院内的安全,本案例中,护理员下楼就餐,痴呆老人护理区域内无护理员巡视,窗户又没安上护栏,意外就成必然。
(2)老人状况虽已及时与家属沟通,即使发生意外对家属也可交代。但却忽略了一点, “交代”是要有前提的,不能出现护理不到位即防范措施不力的行为。
(3)痴呆老人居住区域内窗户应安装护栏,如没有安装,机构也有过错。
经分析,本案例中机构存有护理不到位和养老建筑设施不规范的过错,尽管家属表示愿意承担可能发生的后果,但仍不能免除院方的责任。
吸取教训:
机构绝对不能以家属承诺愿意承担后果(口头或书面承诺)为由,而不履行应尽的义务,因一旦产生后果,在法律上是不能免除机构的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