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定项目如何结付?
门诊特定项目的诊治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按以下办法结付:
(1)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费用,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2)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肾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门诊费用,每年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起付标准且符合诊治保险规定的费用,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3)高血压病(II、III期)、糖尿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躁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符合规定的门诊药品费用,全年可进入基本诊治保险的费用限额为2000元(含同时患以上两种疾病)。在此限额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70%的比例结付。
(4)家庭病床的诊治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0元,每180天作一次结算,每次可进入基本诊治保险的费用限额为3000元,在此限额内统筹基金结付80%,个人自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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