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01年,陈老伯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二室一厅住房,与儿子共同居住。2007年7月,陈老伯的儿子和女友准备结婚,但苦于无钱购买婚房。陈老伯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房子迟早是儿子的,陈老伯于是来到房产交易中心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两个月后,结了婚的儿子、儿媳开开心心地和陈老伯住在了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一起生活没多久,儿子和儿媳就对陈老伯产生了反感,认为他又老又顽固,做什么事都妨碍到小俩口的生活。很快,儿子以生活不方便且陈老伯对房屋无所有权为由,要求陈老伯搬到外面去租房子住。对此,陈老伯十分气愤,却又觉得无可奈何。因为他以为,既然房屋已是儿子的,自己有没有居住权也只能由儿子说了算。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住房;不得擅自改变老年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或私有房屋的产权关系;子女所在单位分配住房含有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应享有居住权;子女分配新房的,不得再挤占父母的住房;老年人私房经子女翻建后,老年人对新房享有共有权等。
所以,本案中陈老伯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后,仍然有在其中居住的权利,儿子与媳妇将陈老伯赶到外面去住的做法,已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