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是指当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时,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费用。诉讼费用主要有二种:一种是案件受理费,它是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征收的费用,就这部分费用来讲,它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另一种是其他诉讼费用。即除案件受理费以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令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复制本案庭审记录材料和法律文书所需的费用,执行判决、裁定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和人民法院认为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一般先由原告预付,最后由败诉的当事入全部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费又带有制裁性质。因为诉讼是由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义务或侵害他人利益的一方引起的。由他负担诉讼费用,实际上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制裁。如果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诉讼费用按比例分担,即按当事人各自败诉的比例和责任大小分担。经调解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一般按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在纠纷中的责任大小而适当的分担。在诉讼中,由于不正当行为所支付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这样可以使每个行为人谨慎地处理自己的行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受理费,审结案件时,由败诉方负担。关于具体收费标准可依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收取诉讼费用有着重要意义:它可以减少国家财政开支,可以督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慎重行使诉权,督促国家行政机关慎重行使行政管理权或行使复议权,同时,也进一步体现了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规定诉讼费用负担的同时、又作了在某些情况下缓交、减交、免交的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缓、减、免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有实际困难的老年人的照顾,使老年人不能因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影响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