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



  日前,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按照《通知》要求,2007年,我市补助标准为220元/人月。

  《通知》指出,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亲属: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

  《通知》规定,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