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和洗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和洗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1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企业: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洗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费补贴调整为:张家口、承德市坝上各县(区)及赤城、崇礼、围场、丰宁四县(简称“坝上地区”)650元;张家口、承德市其他各县和秦皇岛市的青龙县、保定市的涞源县500元;省内其他地区450元。

  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当地机关取暖补贴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企业退休人员洗理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随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企业不再负担。

  三、冬季取暖费补贴发放范围和时间为2005年冬季取暖期截止时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以后年度冬季取暖期截止时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均纳入当年发放范围,但在冬季取暖期开始前已经按在职人员领取了冬季取暖补贴的,不能重复领取。提高洗理费标准,从2005年1月起执行。

  四、企业退休人员冬季取暖补贴和洗理费标准调整后,2005年度所需资金由省追加调剂解决,以后每年列入当年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企业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冬季取暖补贴,所需资金按冀办字[200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红军时期和抗战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休人员取暖补贴,中央驻冀企业、省属企业的由省负担;市县属企业的由同级财政负担,资金注入养老保险金财政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企业离休人员,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取暖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