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养老院护理有瑕疵索赔38万


  周某在入住的青浦区某养老院独自吃早餐时,不幸窒息死亡。周某的子女认为,养老院没有按约为周某提供专三级护理服务,包括喂水、喂食等。且事发时护理人员并不在身边,更没有护理资格证,在护理上存有瑕疵,养老院对周某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诊治费、亲属误工费等共38.4万余元。日前青浦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诉称,2009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养老院签订了周某的入院协议书。因周某入院时行动迟缓,手有点抖动,不能自己吃饭,因此,协议书约定被告应为周某提供专三级服务,包括喂水、喂饭等。今年5月17日6时45分,周某在独自进食花卷、稀饭时,因窒息导致脑梗死亡。当时护理人员并不在场。且事后经调查发现,照顾周某的护理人员并不具备护理资格证,养老院也没有配备医务人员对周某及时进行救治,因此养老院对周某的死亡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此被告认为,三级护理并不包括喂食。2009年周某入院时因行动不便,院方才口头答应为周某提供喂食服务。老人吞食窒息时,护理人员正在隔壁房间拿药。7时10分许,护工发现周某有点不对劲,就立马帮他捶背,同时拨打120,并打电话给周某家属。被告采取了一切救助措施,不存在过错。

  对于原告指控的被告应配备医务人员,被告则辩称,不是所有养老院都具有诊治机构资格并配备医务人员,不能对护工提出医务人员的要求。在发现状况后,被告及时采取了措施并打电话,没有延误救助时间。至于护工是否具有护理资格、是否喂食、一个护工护理几个老人,与死者窒息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老人死亡是因为脑梗导致吞咽功能障碍而促成了窒息。故被告没有任何责任。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