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财物被盗,饭店应该承担责任么?


    孙子嘟嘟过6周岁生日,王大妈带领孙子前往某饭店就餐, 并将上衣脱下来放在座位旁的一张椅子上。用餐完毕后,突然发现上衣衣兜内的200元现金、手机等物品被人盗走。王大妈遂要求饭店赔偿。而饭店老板李某则认为,饭店已经在餐厅醒目位置贴出“请顾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谨防小偷!”字样的告示,已经尽到了提醒警示义务,王大妈的财物被盗,是由于王大妈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跟饭店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赔偿。经过双方协商,饭店始终不答应赔偿。王大妈无奈只好把事情告诉家人。家人知道事情后,找到饭店,双方再次协商。王大妈一家人认为,饭店内虽已张贴了告示,但未提供存包服务或保安等有效措施,致其财物被盗,理应赔偿。饭店仍坚持自己在店内已经张贴警示告示,已尽到必要义务,对于王大妈财物的丢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双方难已达成协议。最终,王大妈一家一纸诉状把该饭店告上法庭。
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王大妈带孙子到饭店就餐后,与饭店之间的关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饭店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王大妈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
    上述案例中,饭店尽管已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但仍然发生了王大妈财物被盗的情况,说明饭店对顾客的财产安全服务方面,还存在疏漏之处,未完全尽到经营者的义务。因此,饭店应承担部分责任。王大妈对自己的财物保管不善是造成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王大妈自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