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对夫妻从一而终,是种甜蜜的缘分,理应倍加珍惜。
俗话又说“人走茶凉”、“能同苦不能同甘”、“没钱烦恼,有钱更烦恼”。当妻子驾鹤西去,人已非,物却仍“是”——面对巨额的遗产,曾经的和睦家族遗憾地土崩瓦解,多少年的爱情、亲情都被一个“钱”字雨打风吹去,耄耋老人最终选择与女婿对簿公堂。这些故事情节,与备受关注、持续多年的香港“小甜甜”龚如心遗产案颇为神似。
这个真实的故事发生在广东汕头。昨日,因为老人的上诉,将在广州上演续集。在这个故事里,你可以看到“2700多万股”、“76套房产”等豪门恩怨影视剧中经常出现的巨额数字;更深层次的,则是法院查封又解封的背后因由,以及粤港两地法律规定相异而衍生的纠葛。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所用姓名皆为化名。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杨文肯定会在临终前留下一纸遗嘱——可是迷信“留遗嘱不吉利”的她没有这么做,这才有了如下的情节。故事,要从30年前说起。
草根夫妻,艰苦打拼
杨文是汕头人,兄弟姐妹六人,一家其乐融融,从小被亲情所笼罩的她,读书、工作、生活,几乎从没遇到过什么挫折。
张荣也是汕头人,在他很小的时候,母亲就去世了,因为兄弟姐妹多,曾被送养。上世纪70年代,他又“上山下乡”。相比杨文,他的成长经历跌宕、曲折。
说起这两口子当年“共苦”的经历,杨家老人感慨万千。据他们介绍:1976年,身为知青的张荣回城后,被安排在汕头市日用制品厂当修理工,每天工资1.5元。由于家境困难,他和兄嫂等一大家子人挤在一套破骑楼里,生活十分窘迫。
也是从那一年开始,张荣开始追求小他3岁的杨文,到了1981年,两人终成眷属,后来经过百般争取,终于争取到了一套10多平方米的旧房子——当时一穷二白的景象,与日后坐拥近80套房产的豪门气派反差极大——这是后话。
张荣人很聪明,凭借自己的拼劲和妻子的协助,他从小打小闹的零碎活做起,在1986年竟然承包了汕头市服装总厂的缝纫配件经营部,事业从此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这段时期,他又跟西安缝纫机厂建立了良好的关系,此后干脆下海做起了这家大型国企在两广地区的总代理。他的业务在粤东地区发展得有声有色,财富不断增加。
生意越做越大,张荣有了入籍香港的念头。一来香港的商业环境可以给他提供更多的商机,二来港商的身份有助于他更好地拓展内地的业务。1992年,在汕头已小有名气的张荣如愿以偿地入了香港籍。
杨文却没有随张荣同去香港,她当时已是两个孩子的妈妈,观念传统的她认为自己不会说香港话,在香港又没有亲朋好友,不想离开汕头老家。夫妻分居异地达4年之久,直到1996年,她才在哥哥杨忠等人的劝说下和两个孩子一同把户籍迁到了香港。杨忠当时劝她:“长期两地分居,不利于夫妻感情。”
虽然已是香港居民,杨文还是离不开家乡的亲人,呆在汕头的时间远远多于香港。2000年,她在体检时发现自己患了直肠癌,从那以后,她几乎全年住在汕头。
按常理说,香港的诊治福利和水平都远好于汕头,杨文应该回香港住院治疗才对。但据杨忠说,杨文的思想比较迷信,她觉得只要虔诚地祈祷,大病就能痊愈。
2005年7月1日,48岁的杨文终究还是敌不过医学规律,英年早逝。张荣失去了妻子,两个孩子失去了妈妈,这个四口之家失去了半边天,悲痛不已。在外人看来,更为悲痛的,恐怕要数杨文的父亲杨老爷和母亲陈老太。当年,杨老爷已84岁,陈老太已73岁,白发人送黑发人,情何以堪?
英年早逝,遗产浮现
女儿死后,两位老人居住在女儿留下的那套2房1厅的套间里,女婿张荣每月给他们每人提供2000元的生活费。在普通人看来,有了这笔赡养费,两老在汕头当地已经可以过得比较舒适了,两位老人也比较满意。
然而,某天清晨,陈老太起早外出锻炼身体,途中偶遇一位久未谋面的故友,两人便家长里短地聊了起来。那位故友不无羡慕地对陈老太说:“你女婿可是全汕头有名的大老板,你女儿走了以后,他应该给了你们很多钱吧?”
经过一番细聊,陈老太的心里泛起了不平的思绪:原来我女婿这么有钱?我以前怎么不知道?原来父母对女儿的遗产有继承权?
杨家后来又了解到,在广州、汕头两地,张荣、杨文合买,或由张荣单独购买的住宅、商铺竟然有70套之多。他们还获知,张荣曾在杨文生前委托他人购买了价值3亿多元的内部非流通股;股票加上不动产,张荣和杨文两口子的身家“至少在5亿元以上”。
尽管这些信息在获得权威认定前尚无法明辨真伪,但杨老爷和陈老太还是觉得张荣向他们隐瞒了财产。他们非常生气,决定讨个说法。
2008年12月6日,杨家把张荣请到家里聚餐,两位老人表达了对张荣隐瞒财产的不满,提出要分得应有的那部分。张荣断然拒绝:“我是香港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父母理所当然可以继承子女的财产。”
杨家咨询律师得知:根据内地法律,死者的父母和死者的配偶、子女一样,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假设张荣真有5亿多元的身家,“这5亿多元就应该是张荣、杨文的夫妻共有财产,张荣占一半;杨文的那一半由两位老人、两个孩子和张荣5人平分,每人可以分到5000多万元。”经律师点拨,杨忠这样认为。
此后,杨家与张荣进行了多次协商。“杨家提出张荣向两位老人每人交付1千万元遗产,张荣说他总共只愿意付800万元。”杨忠向记者透露。
就这样,原来的一家人,成了“双方”。双方屡次协商未果,事情一拖再拖。
查封房产,却又解封
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亲人之间有矛盾,首选调解、私了;一旦诉诸公堂,被伤害了的亲情就破镜难重圆了。但这一幕还是发生了。
根据杨家的说法,真正让他们下决心诉诸公堂的,是他们发现事情挑明后,张荣在2009年1月份和3月份,以低价卖了6套价值2500万元的别墅和临街商铺,而“买家是张荣的托儿,相当于自己卖给自己”。他们认为,若再拖下去,遗产将被转移殆尽,即便日后打官司打赢了,也难以执行到位。
两位老人申请法院作出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张荣位于广州和汕头的71处房产。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日作出裁定,批准了两位老人的申请,相关房产被悉数查封,期限2年。
5月6日,杨家又快马加鞭,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张荣归还杨文遗产中的6000万元;法院于5月22日受理了起诉。
对于4月3日的查封裁定,张荣强烈不服,他认为这些房产绝大多数都不属于遗产范围,是在杨文去世后,自己与他人合伙购买用于投资经营的,“查封造成了正常的经营无法进行”,申请法院解除查封。
6月26日,汕头中院又作出了另外一份裁定,推翻了此前的查封裁定,给71套房中那57套位于汕头的房产解了封,理由是:“查封的部分房地产,系被申请人为投资房地产经营所购置,为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避免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损失……解除查封。”在解封的同时,法院并没有让张荣提供新的财产担保。
这便让案件陷入了一种困境:即便两位老人最终打赢了官司,那解封的57套房也已不在法院可控的范围内了。但不管如何,官司还得继续打。
张荣指出,根据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被继承人遗有配偶和子女时,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则不属于第一顺序。也就是说,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其遗产才有可能由父母继承。若依据香港法律,杨文有丈夫和一对子女,他们才是首选的继承人,杨老爷和陈老太没有继承权。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和第1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分遗产。也就是说,杨老爷、陈老太、张荣及其两个子女5人都有均等的继承权。夫妻共有财产中,一半归杨文,杨文的那一半应由5人均分。
女婿胜诉,老人上诉
今年1月26日,汕头中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让杨家大失所望。
法院接受了张荣一方关于杨文临终前“在内地连续居住时间不足一年”的算法,并据此指出包括股票在内的动产的处理,应依据香港法律。也就是说,杨家两老无法继承这部分财产。
法院还认定,杨家提及的76套房产中,有58套是杨文去世后才购买的,不属遗产范围;2005年7月1日杨文去世前登记在张荣名下的房产只有18套,且其中有若干套已被售卖用于抵偿夫妻共有债务,可供继承的夫妻共有房产是13套。
依照法律规定,这13套房产总价的一半,由两位老人、张荣及其两个孩子5人平均分享。根据评估价,每人可得133万元。房子归张荣所有,张荣折价支付其他4人的应得部分款项。
比对诉讼主张和判决结果,张荣无疑胜诉了。费尽了周折,杨家两老却只各获得了133万元的遗产,除去总计17万元的各类诉讼费用,这个数字甚至远远低于双方私下协商时张荣提出的“共800万元”,这让两老难以接受。
昨天,杨家的两位老人向汕头中院递交了上诉状,若不出意外,双方当事人还得在广东省高级法院打一场二审官司。
在上诉状中,杨家一方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张:一审法院为张荣单方利益违法解除财产保全,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导致张荣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涉嫌枉法裁判。杨文的经常居住地应是汕头,对其遗产中动产部分的处理,也应适用内地法律;一审法院不仅算法有误,还忽视了杨文死前四年多时间长期居住在汕头的事实。一审法院不把张荣在杨文去世后购买的55套房产计入遗产,却又未能查明这55套房产是否用遗产转化而来的。
杨家要求二审法院主动调查,搜集证据,查明那“价值3亿元以上的股票”是否真的存在,以及那55套房产的购房款从何而来。
昨天下午,记者拨通了张荣的手机,他第一时间并未接听,但随后用香港的手机回拨了记者的电话。他告诉记者,关于此案,他已全权委托给他聘请的律师,“个人不发表任何意见”。
争议焦点
法律不同,归属各异
香港与内地的法律规定截然不同,法官该怎么办?
杨文是香港居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6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房产属于不动产,适用内地法律,几无争议可言。
但杨家认为,张荣掌握了价值3亿元以上的股票,这部分有待查实的动产成了争议的焦点。“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什么是“住所地”?杨文入了香港籍,却常年居住在老家汕头,住所地在哪里?
焦点1:“住所地”之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3点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其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两位老人的代理律师指出,杨文亡于汕头,临终前又长期定居汕头,且其几乎全部遗产都在内地,汕头就是她的经常居住地,本案理应适用内地法律。
张荣一方则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他的代理律师计算后认为,杨文在汕头的连续居住时间未满1年,因此汕头不是其经常居住地。
焦点2:住院算不算居住?
至此,本案的一审最终演变成了一道简单却又复杂的数学题。说它简单,是因为这道题只需加减天数,看总数是否够1年即可。说它复杂,是因为其中玄机密布,哪些天数应该加进去,哪些天数应该减下去,直接决定了遗产的归属,又逐渐演变成了一道咬文嚼字的语文题。
张荣一方是这么算的:杨文最后一次离开香港住所是在2004年6月14日;2004年7月8日起,她到汕头大学医学院治病,直到2005年7月1日病故,其间住院3次,共计43天。扣除这43天,从2004年的6月14日到2005年的7月1日,杨文在汕头连续居住的时间不到1年——因为“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住院的43天不能计入总数。
杨家的观点针锋相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重点是“地方”除外,而非“时间”除外。这条规定是为了排除以住院治疗为目的去到某地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情况。比如,某个中国病人到美国看病,在美国住了一年的院后病故,不能因此就适用美国的继承法。
他们认为,杨文长期居住在汕头,显然不是以住院治疗为目的,“她何不选择诊治事业发达的香港?”因此,张荣一方把杨文在汕头住院的43天从总天数中减去,是对法律规定的曲解。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