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5日,68岁的林老太入住某养老院,其儿子与养老院签订了服务合同,护理等级为三级。5月16日下午4时老太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走动时因地面湿滑而摔倒,造成左股骨骨折。后前在多家诊所治疗,花去各项费用一万余元。原告提出,当天下午护理员曾在房内拖地,地面湿滑,由于地面设施存有缺陷,造成自己受伤。被告认为原告住院时与自己签定了协议书和告知书,内有原告受伤属免责范围的条款,且原告选择了二级护理,其起身走动等行为不包括在护理范围之内,亦可减轻自己的护理责任。自己是福利机构,收费较低,原告年纪大身体欠佳,其受伤院内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定有养老机构收养人员人院协议书,原告按约支付相关费用,并入住被告养老院,双方已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因此负有保障原告人身不受伤害的义务。现原告往住院期间摔伤,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在协议书、告知书上已声明原告发生伤害其不负责任的条款依《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无效,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此外,被告认为原告仅选择二级护理,可减轻其护理责任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被告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判令养老院赔偿林老太各类损失12900元,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个案焦点:
老人在走动时,地面是否湿滑?
◆专家点评:
(1)院方认为双方签署了告知书,内有原告受伤后属免责范围的条款,因此就可不承担责任。按《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条款。老人在养老院内享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养老院亦负有保障老人人身健康不受侵害的义务。因机构管理服务的缺陷造成老人受损的机构不得不承担责任。
(2)如果经核实地面确实“湿”,(如地面防滑性能又差)护理员又没立即予以擦干,机构就存有过错,保持地面干燥是机构内护理员的职责所在。
老太摔倒是因地面湿滑所致,不能认为是因起身走动而造成。地面没及时擦干,地面湿滑是造成老人摔倒骨折的主要原因,即护理不及时而造成。机构存在过错。
吸取教训:
(1)为保证老人的安全,对养老机构的建筑设施有着特殊的要求,保证这些设施的完好无缺,是机构规避风险的主要因素。所以,不能小看类似地面防滑、地面高差等问题,这些往往是造成事故的最大隐患。
(2)被告认为原告住院时与自己签订了协议书和告知书,内有原告受伤属免责范围的条款,“受伤属免责”此约定不公平。凡补充条款或告知书均应不失公平原则。这样的协议书不但存法律上无效,反而会使机构在管理上走入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