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娜 通讯员雷德亮 苏秀武)近日,家住沽源县黄盖淖乡的谢某和孩子又拿到了18.8万元的赔偿,这是继他们两年前获得12.5万赔偿款后的后续补偿。
事情起因于2008年11月21日,谢某的妻子王女士与胡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王女士颅脑损伤,经诊所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肇事货车车主毕某投有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毕某和王女士的丈夫谢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赔偿12.5万元地协议。谢某没有告诉孩子们,自己做主签了协议拿了钱。
事后,王女士的孩子们及丈夫谢某认为,签订协议时,继承人不应该缺席,同时认为对王女士适用农村人口标准赔偿的办法也不合理,就将肇事人毕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死者按城镇人口标准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毕某与谢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是在其成年子女均未参与调解的情况下,与肇事方达成的协议,且只有车主毕某与谢某的签名,作为王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成年子女事先没授权谢某,事后没追认认可调解协议,因此该调解协议没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虽然死者的户口在农村,但其到沽源经商多年,故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等。法院遂判保险公司、毕某向死者家属赔偿经济损失31万多元,扣除已经给付的部分,应再付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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