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评选表彰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活动的通知》(全国老工委[2008]4号)精神,现就我省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评选表彰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确保质量。通过申报评选,树立榜样,明确方向,切实加强基层老龄工作,营造浓厚的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促进代际和谐和社会稳定。推动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 评选范围

      先进单位:老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

      先进个人:在老龄工作中成绩显著、为老龄事业做出贡献的老龄工作者和各界人士。

 三、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高度重视,老龄工件纳入规划和议事日程,有严格的目标管理措施和考核指标;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各项老龄法规政策,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

       2.发展老龄事业措施有力,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网点较为完善,社会化为老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3.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成绩突出,尊老敬老社会氛围浓厚,老年人广泛参与社会发展。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品德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扎实,任劳任怨;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老龄工作,成绩突出。

       2.关心老龄事业,热情为老年人服务,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成绩显著,受到老年人和公众的广泛赞誉,社会影响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3.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孝亲敬老,事迹感人,社会反响强烈。

四、评选办法

     (一)各市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条件和省老龄办制订的评选考核程序及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推荐办法。

     (二)评选表彰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县(市、区)老龄委向市老龄委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围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标准反映工作的整体情况,不超过2000字,一式5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三)市老龄委办公室要对申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考核,并按照评选条件写出考察评估报告(不超过1000字)。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1-3个候选单位和1-2名候选个人,按顺序排列,上报省老龄委办公室。

     (四)省老龄委办公室将于2009年5月对申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择优评选出16家候选先进单位和24名候选先进个人,并通知候选单位、个人填写《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表》。

 五、要求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评选表彰活动作为激励先进、树立典型、弘扬正气、推动工作的大事抓紧抓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评选表彰的公平和公正。

     (二)各地要结合实际,将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与解决老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以评选表彰活动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对照评选条件和标准,找出差距,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一些突出的实际问题,切实改善城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老龄工作条件。

     (三)坚持把营造浓厚的争创氛围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条件。要加大评选表彰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宣传力度,使评选活动深入人心。

     (四)申报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申报单位和个人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和反映老龄工作,申报材料的内容要详实、准确、完备,不得弄虚作假。考察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深入实际,了解真实情况。考核评估意见要客观恰当。通过考核,帮助基层进一步完善提高。

     (五)为使评选工作如期进行,请各市将评选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于5月10日前上报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推荐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考评程序

         2.推荐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标准

         3. 推荐全国老龄工作先进个人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