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导报12月9日讯(本网记者 陈捷 汪长福 通讯员 西子)老人分房产,也会“重男轻女”,最近,同安区的老陈夫妻在分店面的时候,决定“传男不传女”,把店面给三个儿子。结果,两个女儿不肯让步,为了争夺店面的产权,导致手足反目成仇。近日,陈氏三兄弟将两位姐妹告上法庭。
为争房产 五兄妹反目
老陈夫妻二人辛苦了一辈子,积攒下一笔钱,在同安三秀街建了一栋三层的房屋。1996年,夫妻俩对该房屋进行了分割,把楼上的房子分别赠送给五个子女,但是,当时老人把一楼店面留给了自己,打算用来养老。1997年1月,这些兄弟姐妹办理了五人共有房屋的产权证。由于同一栋房屋无法分层办理产权证,就连店面的产权也是五人共有,没有体现老人的名字。
1999年8月,这栋房屋遇拆迁安置。两位老人打算把新安置的店面赠送给三个儿子,为此引发了纷争。
据了解,1999年,因拆迁进行产权调换后,老人分到了银城佳园的新店面,店面面积约104平方米。刚开始,老人的两位女儿同意放弃对店面的继承权,她们还于2000年10月20日出具《声明》给三位兄弟,在这份声明中,两位女儿表示:“对旧三秀街原店面三十平方米,包括银城佳园的新店面,我们全部放弃不参加分产业,店面由父母处理。”
但是,老陈夫妻没有想到,去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房管局将店面的产权证和楼上房屋的产权证都办成一样的——— 全部是五个子女共有。由于两个女儿本来就对店面分配有意见,这下,就不愿意再将已经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店面产权,过户给兄弟了。为此,双方只好对簿公堂。
法官判决
尊重父母意愿
开庭时,两位老人还上法庭和女儿对质,指出店面应归三个儿子共同所有。
但是,姐妹俩辩称,房屋产权证上明确登记为5个兄弟姐妹共有,且经土房局确认,三个兄弟如有异议应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土房局。
同安法院主审法官认为,拆迁安置时,开发商在《协议书》上特别标注“营业用房共有人”是陈氏三兄弟。这说明在拆迁安置时,原、被告实际上已经对旧三秀街重新安置的房屋、店面权属分别作了约定,而且安置店面的差价系三兄弟支付。
法官还说,应充分尊重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老陈夫妻在庭上明确表示讼争店面应归原告三兄弟所有,可以认定讼争店面的产权应当属于三个兄弟。近日,同安区法院判决确认店面属三个兄弟共同所有,姐妹俩应协助将该店面过户至三个兄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