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族离婚房屋纠纷增多


      本报讯 (记者傅殿贵)现在房价居高不下,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都是先成家后立业,由于他们买房面临资金困难,只好依赖父母资助购买房屋。但是记者从本市各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中发现,很多“啃老族”在离婚时的争议都集中在父母出资所购房屋,是否属共同财产。

      顾先生和王女士1998年结婚,婚后顾先生的父母出资在南开区购买了一处房屋,解决小两口的住房问题,产权人为顾先生。2006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在“婚前财产的处理”一栏标明无婚前财产。不久顾先生因病去世,其父母以房屋由他们出资为由要求将产权人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王女士同时诉至法院,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对于这套房子,顾先生的父母认为不属共同财产。因为双方结婚时没有房屋,买房的钱实际上是顾先生父母出的。因此两位老人不同意分割房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按法律规定,对不宜分割的夫妻共有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一半价值的补偿,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归顾先生父母所有,同时给付王女士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