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关于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在五年内分步过渡到位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度办理退休、退职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于统计部门至今未公布上年度相关数据,导致2010年度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无法确定,为不影响2010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确定,经研究决定,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缴费基准数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即2639元和1583元)。待统计部门公布相关数据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新规定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二、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及按《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计发的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54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4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90%的封顶基数。
三、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二O一O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