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折被他人调包,导致朴大爷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19万元,当时便被取走10万元。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朴大爷多次与中国银行某支行交涉支取剩余的9万元,但始终未果。朴大爷起诉要中国银行某支行将9万元返还并判令支付利息。
朴大爷称,2003年4月,在出售房产时被骗,存折被他人调包,导致朴大爷在他人的存折中存入19万元,当时他人便取走10万元。其在得知上当后立即同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工作人员联系将该账户内剩余的9万元冻结。后其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多次与中国银行某支行交涉支取剩余的9万元,但始终未果。现起诉要求确认该账号存款9万元为其所有,并返还原告;判令中国银行某支行支付利息。
中国银行某支行认为:朴大爷确实将19万元存入账号为其所述的账户内,该账户内现有存款余额9万元。但朴大爷所持该账户的存折留有密码,朴大爷不能提供密码,故依照有关规定不能为朴大爷办理取款手续。朴大爷虽称其所持存折系被犯罪嫌疑人调包后的存折,且提供了公安机关的证明,但该证明未对双方存取款行为是否存在欺诈等进行认定,故在公安机关尚未审结诈骗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证明不能作为朴大爷取款的依据。另外,朴大爷与银行的储蓄存款合同与朴大爷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侵权关系有着事实上的牵连,本案应待刑事案件审结后进行。现在不同意朴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朴大爷将19万元存入账户内,该账户的开户资料已被公安机关确定为虚假信息,且朴大爷持有该账户的存折及存入19万元的存款凭条,结合上述证据,应当确认现在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9万元为朴大爷所有,某支行应当将上述余额支给朴大爷,并按该账户存款的约定支付利息。应指出,朴大爷误将19万元存入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开立的账户内,导致本案的纷争,对此亦有过错,故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该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九万元为朴大爷所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支给朴大爷上述存款九万元;并按上述账户所约定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