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安置工作知识问答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简称军休工作),就工作而言,是指国家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离休、退休后,移交政府安置,政府对其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组织管理活动。就制度而言,它是指以军休干部为对象,以国家和社会提供养老、福利、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含义:一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以保障军休干部的晚年生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是实施这个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责任或主要是政府的责任;三是其工作对象是军休干部;四是其目标是对他们要妥善安置。军队是国家与社会稳定发展的保障力量,军人则是肩负保家卫国责任的一个特殊群体。因此,在大的社会保障范畴里,它属于军人社会保障,在政府诸多工作中,它属于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的工作,既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民政部门来说是一项长期、负责、具体、细致的业务工作。
1980年以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1980年,军队开始精简整编工作,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指出有数十万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其中有47000多名军队离退休干部要移交地方政府安置。自1980年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陆续发出一系列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文件,较系统地对军队干部离退休条件、政治待遇、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一)军队干部离休条件是什么?
军队现役干部,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或者建国以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达到军队干部离休年龄,师职以下干部年满55周岁,军职干部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65周岁,均可离职休养;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待遇的,也可享受离休待遇。
(二)军队干部退休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规定:“军队现役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办理退休”。
1993年10月25日,民政部等7部[1993]政联字第6号文件精神、1949年10月1日后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的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退休: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且达到服现役最高年龄的,或者军龄(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满30年、年满50周岁,本人申请退休的军官;
2、军龄满30年或者年满50周岁的团职以下军官;
3、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
4、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经诊所证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5、接近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师职以上军官和接近退休年龄的文职干部不宜继续服现役或在部队服务,且不宜转业地方工作的。
(三)军队士官(志愿兵)退休条件是什么?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3]16号文件规定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诊所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55周岁的,可予以退休。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9]27号文件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诊所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们鉴定确认的;
5、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
(四)哪些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198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发[1986]5号文件规定,因县(市)人民武装部改归地方建制,民政部门还接收了一批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的抗日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确定自建、自购、自己维修住房安置的师以下离休干部。
(五)哪些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
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人员指正师职以下职务的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六)第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前的移交程序是怎样的?
第五批(含第五批)以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部队办完离退休手续后,基本上按四年一个批次(即四年内离退休的人集合在一起)国家进行规划。首先由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各军队大单位与各省(市、区)审定休干的安置去向;其次国家下达建房计划,有交接任务的军队和地方单位进行住房建设;第三,住房建好后,在对军地双方的交接准备工作摸底的基础上,民政部、总政治部下达交接计划文件;第四,省级民政部门将交接计划分解下达各地,同时向军地双方发出“交接进住通知书”,移交部队单位接收到民政部门发出的“交接进住通知书”后,即可与地方安置部门联系,展开移交安置工作。 这种交接办法要先给军休干部建房,由于建房周期长,因此移交步伐缓慢,有的要在办完离退休手续十多年后才能移交地方。
(七)第五批以后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移交程序是怎样的?
第五批以后,国家按照边远艰苦地区、需易地安置优先的原则,首先每年由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各军队大单位与各省级民政部门审定休干的安置去向;其次由部队落实休干的住房补贴或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第三,由民政部、总政治部组织军地双方上报拟交接的人员;第四,由民政部、总政治部分别向军队单位和各省下达交接计划和人员名单;第五,省级民政部门将交接计划分解下达各地,同时向军地双方发出“交接进住通知书”,移交部队单位接收到民政部门发出的“交接进住通知书”后,即可与地方安置部门联系,展开移交安置工作。 这种方式实现了住房保障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化的转变,从而缩短了移交周期。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工作如何开展?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审定工作由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共同完成。每年由民政部、总政治部下发审定工作通知,明确审定的范围、要求、时限等。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接到通知后,由省级民政部门主动和各部队大单位联系协商审定的具体时间等事宜,然后部队大单位派员携带审定材料到省级民政部门送审,审定结束后,将合格的人员情况分别上报民政部、总政治部。
(九)确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的原则是什么?
对符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安置去向已经审定的不再改变。
(十)独生子女或子女都是军队干部的休干如何确定其安置去向?
休干的独生子女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或子女都是现役军官或现役文职干部且生活基础在当地的,休干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
(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能否到其子女上学的地方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不能到其子女上学的地方安置。
(十二)哪些人可以在安置地上享受照顾?
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且在该地区离休退休的或者从事飞行、航艇工作满10年的,或者因战因公被评为二等乙级(现行6级)以上伤残的,师级的可以到安置地所在省的省会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安置地地级市安置。 在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离休退休时自愿留在该省、自治区安置的,师、团级的可以在省会(首府)城市安置,营级以下的可以在本地地级市安置。
(十三)退休士官的安置去向和离退休干部的有何不同?
军队士官服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按政策作退休安置的,只能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 其它情况作退休安置的士官,安置去向政策同军队退休干部。
(十四)军队离退休干部一般采取哪种安置方式?
民政部门在安置工作中,对军队离退休干部采取了两种安置方式:一种是就地安置,另一种是易地安置。
(十五)什么是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内跨市、县的安置叫易地安置。
(十六)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如何确定?
已列入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其住房已经建成或在建的,住房保障方式不再改变。住房尚未开工建设和未列入安置计划的,其住房保障方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离退休干部所在单位核实,军队大单位干部、营房部门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定。
(十七)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方式有哪几种?
第五批(不含)以后纳入安置规划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主,可以购买或承租符合出售条件的现住房,也可以自理住房(包括自购、自建住房,维修私房或者购买配偶所在单位的住房)。
(十八)哪些人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凡未按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退休人员,在其退出军队公寓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时,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已经租住安置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补贴。
(十九)如何计算个人的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主要依据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服役年限和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计算公式:1999年以前一次计算的基本补贴额=[1999年12月份基本工资(基本退休费)×住房补贴系数40.94%×1999年12月以前的军(工)龄月数]+{每平方米每年8元×1992年6月以前的军(工)龄年数×职级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000年以后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二十)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补贴和货币补差有何规定?
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以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自理住房时,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继续租住已安置住房的,在租住期间,不能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安居工程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离退休干部,不予退房,购买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给予货币补差,具体办法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另行制定。
(二十一)军队人员的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购房补贴建筑面积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大军区正职300平方米(1990年12月28日前任大军区正职的为400平方米以内)、大军区副职260平方米(1990年12月28日前任大军区副职的为270平方米以内); 原正兵团职260平方米、原副兵团职240平方米; 正军职(技术1、2级)220平方米、副军职(技术3级)190平方米; 正师职(技术4、5级)120平方米; 副师职(技术6级或高级技术7级)105平方米; 正团职(技术8级或中级技术7级 )90平方米; 副团职(技术9级)80平方米; 营职(技术10、11级)70平方米; 连、排职(技术12、13、14级)60平方米; 六级士官军(工)龄满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 五级士官70平方米; 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二十二)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如何兑现?
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房的离退休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其数额由干部所在单位确认后,由住房建设单位在购房款中抵扣。住房补贴少于购房款的差额部分由个人一次性交纳,多于购房款的,余额部分用于个人住房消费。批准自理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在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可先领取不超过50%的住房补贴,在退出原住用公房后,再领取剩余部分。配偶是军人的离退休干部,其配偶的住房补贴由所在单位划转到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单位,与其住房补贴一并抵扣兑现。
(二十三)休干移交报到前部队应作好哪些工作?
1、见面谈话,讲清政策,征求意见,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2、按照地方民政部门的要求和干部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好离退休干部档案,并由地方民政部门审核档案。
3、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三联单),核对工资。
4、签订协议: 属于军队建房的,签订两份协议:
(1)移交单位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议书。
(2)老干部个人与本单位签订协议(主要是如何兑付住房补贴,腾清公寓住房,协议内容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拟定)。
5、结算工资,发给离退休干部各项费用,并应将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经费拨付给接收地民政部门。兑现离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
6、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1)转移行政、组织、粮食供应关系。军队组织向安置地的组织部门开具组织关系;向安置地的民政部门开具行政、供给关系。
(2)出具落户相关情况。包括休干的出生年月(以军人身份证为准)、籍贯(包括省、市、县、乡(镇)、村)、安置地址(包括市、区、街、号、栋、单元、室)、现落户所在派出所。
(二十四)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哪些个人档案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时,需要携带以下档案材料:
1、入伍通知书(没有的师以上政治部门入伍批注也可以)
2、历次任职履历表(含业务技术级别)
3、历次调级表(含业务技术级别,历次增加离退休费表)
4、授衔审批表
5、家属随军审批表、无工作直系亲属包干诊治证明、家属登记表
6、护理费审批表
7、职称评定审批表
8、立功、评残审批表
9、组织关系:(1)入党志愿书;(2)党员登记表(85年前入党的必备) 10、离退休审批表、离退休待遇审批表 11、离退休命令 12、离退休干部(士官)安置审定表
(二十五)移交政府安置应携带哪些经费?
离退休干部离队时,部队将离退休干部当年剩余月份的个人经费和离退休干部的部分公用经费交给接收地民政部门,任何部队和地方不得在交接时支付、收取标准外经费。
(二十六)什么是“三见面”交接安置办法?
“三见面”交接安置方法,是军地双方为了共同做好交接工作,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即部队、民政部门、本人三者共同协商接收事宜。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以减少矛盾,加快交接速度。
(二十七)军队离退休干部中哪些人暂不能移交安置?
对军队离退休干部中患有狂躁性精神病或因伤残、病重正在住院治疗的暂不移交,待病情稳定后再移交。
(二十八)批准离退休后又提高职级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部队批准干部离退休后又提高职级待遇的,移交时必须改回批准离退休时的职级后才能接收安置。
(二十九)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三联单”?如何填写上报?
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三联单”,是指《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介绍信》、《回执》。“三联单”从1995年开始使用,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印制。“三联单”由师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和县、市民政部门填写,分别由填写单位盖章后,将“三联单”回执逐级上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和总政治部干部部,作为申报人员经费的重要依据。 “三联单”的各项内容要准确详实,必须复写,不得漏项,并按要求填写日期、加盖交接双方单位的公章。
(三十)军队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如何处理?时间如何掌握?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对反复做工作仍坚持不办理移交手续的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在采取组织移交前,部队师一级党委要正式向安置地民政部门和离退休干部本人发函说明情况,移交部队和安置部门签定交接协议书,然后组织实施。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移交手续的时间:就地安置的按军地双方确定的时间为准;易地安置的从接到进住通知书满3个月为准。
(三十一)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除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外,还有什么新的处理措施?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地方报到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除了采取组织移交的办法外,没有离队的不予增加离退休费,去地方报到后,扣发的离退休费也不予补发。
(三十二)军队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时,他们的随迁人员包括哪些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时,他们的随迁人员指其配偶、未成年或待业子女,包括其未下达离退命令前批准随军供养的无工作的其他亲属。
(三十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身边无子女,能否随调已工作的子女?
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身边无子女照顾,准许随调一个已工作的子女。
(三十四)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他们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和转学及落户由谁办理?
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他们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和转学及落户,分别由安置地区的人事、劳动、教育和公安部门负责解决。
(三十五)军队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后,其在部队服现役的子女退伍后应怎样安置?
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易地安置后,在部队服役的子女退伍后可以随离退休干部到安置地区落户,与当地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对待。
(三十六)安置审定时为退休干部,移交时发现变更了入伍(工作)时间而成为离休的如何处理?
不能接收安置。
(三十七)什么是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
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两个待遇是: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十八)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包括那些内容?
军队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一些重大节日和庆祝纪念活动,党员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骨灰盒可以覆盖党旗,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安排离退休干部担任一定的荣誉职务等。 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可以按照军队规定着离休退休时的军装、佩带军衔、文职符号和勋章、立功奖章。
(三十九)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按什么标准掌握?
1、退休费,职务和军衔工资,军龄20年以下的按85%计发;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每增加1年增发1%,最高不超过100%,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全额计发。
2、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荣获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以及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分别增发本人原工资的5%、10%、15%。符合本项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3、因战因公负伤,评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以上或者患二、三期矽肺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退休干部,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的100%计发。
(四十)哪些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从何时执行?
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废或者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经诊所证明和组织批准的退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待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移交政府安置前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审批。护理费标准每人每月800元,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十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配偶落户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再婚后,当地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和结婚证书办理其配偶的落户手续;再婚配偶享受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配偶的同等待遇。
(四十二)移交政府安置后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哪些诊治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同等诊治待遇,诊治费按照规定实报实销。实行离休干部诊治费单独统筹的地区,诊治费按照当地标准统一筹集、统一管理;未实行统筹的地区,按照当地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保障办法由安置管理单位管理。
(四十三)移交政府安置后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哪些诊治待遇?
军队退休干部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诊治保险和实行公务员诊治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诊治待遇。军队退休干部在部队参加退役诊治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本人基本诊治保险个人账户。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基本诊治保险和公务员诊治补助待遇内个人自付诊治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二等乙级以上伤残的军队退休干部诊治待遇不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四)移交政府安置后离休干部随军家属、遗属享受哪些诊治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诊治保障办法,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人及其家属诊治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到军队诊治机构就医时,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费。 在军队诊治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诊治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诊治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在1955年前后复员,现仍为随军家属的女同志;已故离休干部的“双无”配偶和随军并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和子女;随军居住在西藏自治区和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的“双无”家属;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后经组织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军队管理的离休“双无”配偶在军队诊治机构就医,享受免费诊治。
(四十五)军队离休干部的随军遗属生活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属:离休干部生前职务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级别,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600元、师职700元、军职800元。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属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400元。随军遗孀有固定工资收入,其收入总额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足差额。随军遗属中,未满16岁或已满16岁仍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和经批准投靠离休干部生活的无固定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其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50元。
(四十六)军队退休干部的遗属生活补助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文件,军队退休干部的随军遗属,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在领取定期抚恤金后,生活补助参照军队离休干部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四十七)休干就医的定点诊所有哪几家?
在我市休干就医的诊所有人民诊所、海港诊所、第三诊所、妇幼调理诊所、中诊所五家。
(四十八)丧葬费如何计发?
答: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号财社字第19号文件规定,自1993年10月起,一次性发给遗属离休干部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地区生活津贴;一次性发给遗属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12个月的基本退休费。
(四十九)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标准和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和民政部民函[2004]334号文件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因公牺牲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一次性发给遗属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本人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经费由优抚部门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