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兵与王建强系父子。2007年4月,王建强与妻子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儿子王晓兵并予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儿子王晓兵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李某,李某随即向王晓兵支付30万元房款。因王建强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方为此闹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转移以登记过户为要件。对房产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也应以产权登记的办理为其生效要件。上述案例中诉争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且未实际交付,故仍然应当属于王晓兵的父母所有。王晓兵以其父亲名义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事前未经过其父亲的授权,事后未得到其父亲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故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父亲王建强对王晓兵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应由行为人即儿子王晓兵承担对于李某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