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老了,一定留个老窝



  本报记者 张运乾

  石家庄市民徐女士今年65岁,2002年,她与第一任丈夫离婚。离婚后,徐女士分得位于石市中山东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附近的一套单元房。

  徐女士说,2008年,经朋友介绍,徐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徐女士说,赵先生是某城中村的村民,有一栋独院的3层楼房。再婚后,赵先生听说徐女士在市内还有一套单元房,就对徐女士说,自家的房子够住了,可以把市内的房子卖掉,把钱用来投资。

  “在老伴的撺掇下,我将自己的房子卖了。”徐女士说,房子卖后,时间不长,她和赵先生因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办了离婚手续。徐女士说,由于没有考虑到以后,离婚后,她没有了住的地方,一直在外面租房子住。“我没有了房子,是因为再婚老伴造成的。”徐女士说,如今,房价已经上涨了很多,她感到自己很吃亏,她想向第二任丈夫要房价差额的损失。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杨荣艳律师。杨律师说,由于徐女士的个人婚前房产已经以买卖的方式转让给第三人并办理相关手续,所以现在徐女士无权再回收该套房产。尽管有可能在房产买卖过程中,徐女士的第二任丈夫起了一定的促成作用,但是处分权利毕竟是徐女士自己行使的,所以,不能因为现在市场价格的变动而主张撤销和无效。徐女士要求再婚丈夫赔偿损失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另外,杨律师也想通过本报提醒老年人,人上了年纪,得为自己留点后路。办任何事,要考虑一下后果。不要像徐女士这样,到最后连个老窝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