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级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级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四、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问题

  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应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对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继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