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诊治保障机制的通知



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中共石家庄市委老干部局

  石家庄市人事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卫生局

石组通字(2003)124号

关于建立完善石家庄市市属原未享受公费诊治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诊治保障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石办发[2003]9号)精神,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的原则,为保障市属原未享受公费诊治的事业和各类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诊治需求,健全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医药费统筹
  

  (一)离休干部的医药费,实行市级单独统筹(即:在城镇职工基本诊治保险统筹之外,专门对离休干部实行的医药费统筹形式),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的筹集水平,按统筹范围内统筹单位上年的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减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老干部局共同核定,每年调整公布一次。2004年医药费筹集标准为每人1.5万元。   

  (三)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 由统筹单位每半年按核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在原开支渠道列支。缴费单位应千方百计确保缴纳,不得拖欠。对逾期无故拖欠的统筹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同时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困难企业缴费难的,允许企业从盘活和变现闲置资产中筹集资金缴纳;连续3年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国有特困企业,原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连续3年收不抵支,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后,统筹基金可以缓缴、少缴或免缴,缓缴期一般不应超过半年,少缴额度一般不应低于筹资标准的50%;破产、出售、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在清算资产时,要按当年核定的统筹基金标准并考虑诊治费增长因素合并计算5年,从清偿费中优先一次性划拨出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交离休干部诊治费统筹经办机构负责离休干部终身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已经破产、出售、改制的企事业单位,由现行负责管理离休干部的单位从实际出发,统筹基金可以按规定逐年缴纳,也可以按相关规定合并计算5年一次性缴纳。   

  二、关于统筹基金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局是离休干部诊治保障的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公费诊治和诊治费统筹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会同财政、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制定全市离休干部诊治管理政策。   

  (二)市诊治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离休干部诊治费统筹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离休干部诊治管理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2、负责离休干部诊治费用统筹的各项业务经办工作;   

  3、负责确定离休干部诊治服务定点诊治机构,并与之签定合作协议,制定定点诊治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并实施奖惩;   

  4、编制统筹单位离休干部年度诊治经费预算以及做好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5、承办统筹单位和离休干部对诊治管理的查询事宜;   

  6、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必须向市医保中心办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离休人员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四)市医保中心应建立统筹基金缴费记录和报销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每年向统筹单位通报一次各单位执行规定的情况。   

  (五)市财政局建立财政支持机制所需资金足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年度节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诊治费统筹基金不敷使用,发生合理超支时,经同级政府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帮助解决。   

  三、关子诊治管理
  

  (一)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定点诊治机构均应确定服务机构,配备专(兼)职经办人员,负责离休干部诊治服务管理工作。定点诊治机构要选派诊治技术高、医德好、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从事此项工作,确保离休干部就医得到优先照顾。   

  (二)市医保中心为离休干部建立门诊个人帐户,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实行个人IC卡制度,用于离休干部门、急诊就医和住院所发生诊治费用的支付。市医保中心按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划入IC卡,年度内节余部分归己,超出部分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诊治费明细、诊治费收据、IC卡由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三)为方便离休干部就医和确保诊治服务质量,实行定点诊治制度。本着小病小诊所、大病大诊所的原则,离休干部可从市区基本诊治保险定点诊治机构中,就近选择几家门诊定点、门诊住院综合定点诊所就医。

  离休干部需要转到本市非定点诊治机构或到外地诊治机构治疗的,应由其定点诊所提出转诊意见并报市医保中心批准。

  离休干部因急症或抢救不能及时到定点诊治机构就诊的,可就近到其他非营利性诊治机构诊治,并在3日内报市医保中心备案,待病情平稳后,应在10日内转往定点诊所。   

  (四)离休干部就医所用药品、诊疗及诊治服务设施三个目录,与市区诊治保险三个目录相同,超出此范围发生的诊治费用不予报销。离休干部在就医时因诊治单位暂无所需药品,可由定点诊治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医保中心核准(急诊除外)后到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五)离休干部外出活动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县级以上非营利性诊治机构就诊,需要住院的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并由单位向市医保中心备案。诊治终结后,由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诊治费明细、诊治费收据、IC卡及探亲证明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六)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建立名册并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离休干部就诊应在居住地选定一所二级以上非营利性诊治机构,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作为定点诊所。市医保中心对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按IC卡定额标准发给现金,年度节余归己,超支部分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诊治费明细、诊治费收据,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既保证离休干部方便就医,因病施治,又堵塞漏洞,防止浪费的原则,会同财政、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制定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具体管理办法。市医保中心应与定点诊治机构签定有关诊治服务、费用结算等内容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统筹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统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商贸系统各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努力建立健全离休干部诊治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离休干部诊治保障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三)市医保中心、各定点诊治机构,要严格规范经办程序,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确保离休干部诊治保障机制健康运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执行前,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仍由原资金渠道或按冀办字[2003]32号文件精神解决。   

  (五)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