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不孝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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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18日,老蔡夫妇与女儿蔡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上写明了蔡某夫妇将自己的1套面积为117.2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赠与女儿蔡某,但蔡某应尽赡养和照料义务,如发现蔡某不尽赡养和照料义务,老蔡夫妇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并收回房屋。之后,蔡某凭借这张协议相继领取了土地所有权证和房产证。但是,蔡某因为自己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没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老蔡夫妇感到很失望,于2008年1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行为。   

  一锤定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老蔡夫妇与被告蔡某于2005年3月18日所签订的赠与协议应属有效,该赠与合同属附义务的合同,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现因蔡某不履行义务,故对老蔡夫妇要求撤销赠与、由蔡某返还房屋的诉请应予支持。   

  编辑心得
  

  很多老人都觉得自己的财产早晚都是儿女的,所以晚给不如早给,于是签订赠与合同,将不动产或者是贵重财产赠与儿女。这固然体现了父母的舐犊情深,但签订一份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非常必要的。儿女孝顺万事皆休,不孝顺那就会衍生出很多的问题。将对父母尽赡养和照料的义务作为赠与条件,为父母的权益提供了保障,也督促了子女尽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