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市劳社(2004)102号
关于印发《市属原未享受公费诊治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石办发[2003]9号)和市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石家庄市市属原未享受公费诊治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诊治保障机制的通知》(石组通字[2003]124号)精神,按照"方便就医,因病施治,堵塞漏洞,防止浪费"的原则,为妥善解决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等问题,经征求老干部局、财政局、卫生局同意,我局制定了《市属原未享受公费诊治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市属原未享受公费诊治的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就诊用药报销暂行办法
一、个人账户的建立和使用
(一)医保中心为参加诊治费统筹的离休干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使用IC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个人账户用于门诊就医和到定点药店购药,住院时如个人账户有结余应先使用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注入,新参加统筹的按参统月份核定应计入额。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个人账户每半年按定额标准的一半返还给个人。
(三)个人账户每年清理一次,年底有结余的,一次性返还本人。
(四)离休干部去世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到医保中心办理诊治统筹证件注销和个人账户结算手续,个人账户结余额一次性发给其合法继承人。
二、统筹基金的建立和支付
(一)单位为离休干部缴纳的诊治统筹金划入个人账户以外的部分作为统筹账户基金,由医保中心统一管理使用。
(二)统筹账户基金用于支付离休干部住院、急诊抢救所发生的诊治费用。
三、诊治管理
(一)离休干部患病门诊治疗时,可持卡到任何一家定点诊治机构就医,也可持卡到任何一家定点药店购药,门诊就医或到药店购药,取药量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中草药一般不得超过7剂量。需住院治疗时,只能到综合性定点诊治机构就诊。
(二)离休干部就医或购药,所用药品要符合《基本诊治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基本诊治保险诊疗项目范围》,所使用的诊治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基本诊治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无论在何处就医,采用不属于基本诊治保险诊疗项目和不属于基本诊治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其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定点诊治机构应根据就医离休干部的实际病情,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相应的诊治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推诿和滞留就医离休干部。
(四)离休干部就医时,定点诊治机构应当核验患者与病历本照片是否相符,发现冒用的,应扣留其病历本,及时报告医保中心。
(五)离休干部患病需紧急抢救的,可就近在非定点诊治机构救治,,并在3日内报医保中心备案。 (六)因所住定点诊治机构条件限制,需转往本市非定点诊治机构或外地诊治机构诊治的,应报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转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诊所或外地诊所发生的诊治费,原则上统筹金不予支付。
四、诊治费的报销
(一)离休干部在定点诊治机构门诊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而发生的诊治费使用IC卡直接结算,个人账户不足时,个人先垫付现金,每月由所在单位凭诊治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二)离休干部在定点诊治机构住院发生的诊治费,先冲抵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由统筹金支付,记帐结算。
(三)离休干部因急诊抢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透析、白内障门诊超声乳化及脏器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所发生的诊治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诊治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四)离休干部探亲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县以上非营利性诊治机构诊治,需要住院的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向医保中心备案。诊治终结后,由单位凭探亲证明、当地诊所全部病历资料、住院诊治费明细、诊治费收据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五)离休干部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诊治费,统筹金不予支付。
(六)离休干部在定点诊治机构住院期间,经批准到其他诊治机构检查、治疗、购药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其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出院后由所在单位凭离休干部所在定点诊治机构外检、外治、外购审批表和诊治费收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七)转往本市非定点诊治机构或外地诊治机构诊治的诊治费,以及异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住院、急诊抢救的诊治费,先由个人垫付,诊治终结后,由所在单位凭转院审批表、全部病历资料、住院诊治费明细、诊治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