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更应关注国家责任
地方立法不应总是想着去强调公民的义务,而更应去规范政府的权力,以制度保障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与其制定几条针对普通公民的“创新性立法”,而又注定无法有效实施,莫如去关注政府的各项养老政策,通过国家扶助来缓解家庭压力,再辅之以道德倡导,让绝大多数公民都能愉悦地“常回家看看”
6月2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一号公告,就《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6月4日《华商晨报》)
这一消息在门户网站转发后,引发了网民热议。在一个老龄化社会渐行渐近时,与养老相关的新闻总会得到较多的回响。从家庭结构来看,为人子女的中青年人负担加重、工作压力日增是事实;空巢老人增多,老无所依、精神抑郁更是一个现实。倡导公民尽子女之孝,“常回家看看”,既必要,又紧迫。
问题是,我们以何种方式来提倡孝道?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给出的答案是:地方立法,即在地方性法规中要求子女“经常问候、看望老人”。颇多网民和评论人都高度赞赏了这一“立法创新”。然而,立法中有无规定子女尽孝的内容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让子女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去尽孝道。正如我们所知,法律与道德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他律”,以外力(国家强制)保证实施,而道德是“自律”,靠内心觉悟和社会舆论来推动实施。既是规定了子女要“常回家看看”,那就必须得有责任条款———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看”,法律又能把他怎么着?
对此,《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此看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官员们其实很清楚,所谓“究责”是不可能适用于所有人的。一部本来针对全社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果却变成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这个特殊群体的义务限定。有人会说,既为国家工作人员,就应在孝敬老人上为公民楷模。这话不错,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放在《公务员法》或放在地方的“《公务员法》实施细则”中岂不更合乎立法逻辑?
更何况,既是究责条款,就应将责任事由具体化,以增强可操作性。“常回家看看”中,何谓“经常”?“情节严重”中,何谓“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又该给予何种“处分”? 《条例(草案)》中的这些语焉不详,事实上使一个本应严谨的法律条款成了一项宽泛的道德倡导。
依笔者看来,子女尽孝,家庭抚养是中国养老传统,不容否认更不容忽视。但在新形势下要“保障老年人权益”,除了从道德层面提倡子女尽孝之外,更应以立法规范和强调国家责任。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空巢老人增多,既受社会转型、工业化加速、人口流动更趋频繁等因素的影响,但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家的生育政策使然。在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家庭结构下,一个三代之家,上有四位老人下有一个小孩,负担不可为不重。地方立法不应总是想着去强调公民的义务,而更应去规范政府的权力,以制度保障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与其制定几条针对普通公民的“创新性立法”,而又注定无法有效实施,莫如去关注政府的各项养老政策,通过国家扶助来缓解家庭压力,再辅之以道德倡导,让绝大多数公民都能愉悦地“常回家看看”。(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