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发(2006)12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按照国发[1995]32号、人发字[1997]91号、国办发[1999]78号和我省冀人发[2001]7号、冀人发[2003]5号文件规定,随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考核升级,给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离退休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增加离退休生活费办法
(一) 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离退休人员
1、2002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并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从2003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一个级别工资级差的离休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省级55元、厅级45元、处级40元、科以下35元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2、200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分别从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每人每月各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离休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各增加20元退休费。
3、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离退休的,从2005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离休费;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休费。
(二)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机关退休工人
1、2003年9月30日前离退休的,分别从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每人每月各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离休费(构成中活的部分相应增加);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各增加20月退休费。
2、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离退休的人员,从2005年10月1日起,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标准,每人每月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的离休费(构成中活的部分相应增加);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退休费。
(三)、其他人员
1、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国家和我省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享受100%退休费,建国前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老专家,分别从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增加25元的退休费;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从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25元的退休费。
2、2003年9月30日前退职的人员,分别从2003年10月1日和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各增加15元退职生活费;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退职的,从2005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5元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及办理程序
(一)按上述办法增加离退休费,所需资金仍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各级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在今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并给于一次性补发。财力确有困解难的县(市、区)也要把2006年的增资落实到位,以前的可视财力分年度给于补发。
(二)按以上办法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所在单位填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