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权—老年维权第一焦点老年人要树立维权意识



  记者日前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了解到,我国城市和农村中由于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发的纠纷正在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一项统计显示:去年在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中,房产类纠纷已经迅速上升至51.5%。这个比例大大超过涉老案件中子女赡养(包括精神赡养)、一般经济纠纷、婚姻、虐待等其他投诉热点。   

  ■占房花样多:   

  审判机关的统计资料显示,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的形式目前主要有几种:   

  在房改过程中,子女出资购买同住老人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后,进而侵害老人的基本居住权。家住上海市南京西路的郭先生夫妇有一套多年前单位分的三居室。住房改革期间,他们的女儿、女婿拿出部分资金帮助老人购买了这套住房。为了全部占有该住房,他们几年来常与老人吵闹,后来更发展到暴力行为。如今两位老人整天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   

  子女私自将户口迁入老人居住地,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人,侵占老年人房产。   

  家住6楼的周老太不慎摔倒导致骨折,行动十分不便。与老人同住一起的孙子和老人商量后决定,将6楼的房屋出售,另行购买一套一楼住房以方便老人起居。办完手续后,周老太惊讶地发现新房子的产权证上只有孙子一人的名字。一气之下,周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她对新房享有共有产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将6楼房屋出售,并另外购买了一楼房屋,此为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应认定该房为共有,故周老太要求确认房屋共有的主张成立。据此,法院判决该房屋属原、被告共有。|   

  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经老年人同意后,购买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其目的达到后,遗弃、虐待老年人。   

  张老先生在2004年以老公房的拆迁款50万元在上海市普陀区购买了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老人希望大女儿一家搬来陪他安度晚年,但大女儿表示他们照顾陪伴老人的条件是必须先将该套房产的产权证变更到他们名下。为方便生活起居,老人不假思索便将产权证过户到大女儿的名下。不料大女儿在拿到产权证后却立刻翻脸,不仅不搬过来陪老人居住,反而以房主身份欲将老人赶出去,老人追悔莫及。   

  除了上述侵害老年人住房权益的形式以外,有些与老人共同居住的子女购买住房后,仍故意占据老人住房,影响老年人对房产的处置权;有些子女肆意干涉父母对房屋的处置权,除非老人同意拿出相当数量的“补偿款”给自己。还有在拆迁时,子女代替父母签署拆迁协议,用拆迁款为自己购房。有的子女替父母在外租房,仅付一次房费,老人因此变成了无房户。也有一些人同时运用上述几种办法来达到侵占老年人住房权益的目的。   

  ■三类老人易遭侵权   

  为什么老年人的住房屡屡成为一些不孝子孙“坑老”的目标?民事审判庭的一位法官说,从上述统计可以看出,三类老年人的房产最易受侵害:即女性老人、丧偶老人、再婚老人。这是因为老人的知识、文化、法律水平存在差异,女性老人在这方面处于劣势;老人丧偶后,在家庭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他们的住房权益相对来说也容易受到侵害;年轻人阻挠老年人再婚、害怕影响自己继承房产,当无法取得房产证时就采取各种手段实际控制老年人的住房。   

  从老人自身原因来分析,一是不少老年人产权意识淡薄;二是许多老年人认为自己的房子就应该是留给儿女的,缺乏“防范”意识,对子女的侵占一再退让;也有些老人在亲情的背景下轻易地将房产赠送、转让给子女,或者默许他人取得自己房屋的所有权,当木已成舟时,一旦发生纠纷,即使诉诸法律也难以挽回;三是老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公道。   

  ■保护好晚年“命根子”   

  中国政法大学老年人权益保护中心主任李海周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房屋往往是老年人辛苦一生最后的财产,是养老的基本保障,与老人们的晚年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动员全社会力量,重视并关注老年人的住房权益,切实保护好老人的“命根子”。   

  加强老龄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各级老龄、普法、司法等相关部门应针对老年人的特点,通过开展义务咨询、以案讲法、送法进社区进家庭、文艺演出等灵活多样的方法,向老年群体普及法律常识。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尊老传统美德,教育引导全体公民和家庭成员善待长辈,自觉为老人们创造安定、和谐、舒适的居住条件和环境。   

  老年人要树立维权意识。俗话说“防人之心不可无”。老年人在处置房产方面应注意三点。首先,老年人在资助儿女购房时,一定要考虑仔细并量力而行,即使出资也要让子女出具借条,保留好各种付款凭据,以便在法律上留有证据。其次,在赠送或转让房产时,老年人应该向相关律师咨询,慎重从事;即便自己愿意将房屋赠送给小辈,也应通过遗嘱的方式;在处理存在“利益冲突”的家庭关系时,切忌用轻率处分自己的住房权的做法,去换取个别儿女的“恩赐”,以避免在子女间引发不必要的纷争。第三,不要轻易变动自己的房屋产权。老人在对诸如房屋等重要财产进行处置时,即使对方是自己的子女也应做好必要的书面约定,最好请相关专业人士来把关。在签订合同或者书面约定时,一定要看清协 议的内容,不要随意按手印或者签名。也不要过于信任他人而将自己的身份证、印章全部交与别人,防患于未然。   

  建立老年人法律救助体系。基层人民法院应从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完善司法救助体系等方面入手,对老年人房产纠纷案件进行快速及时有效地解决。同时,加大对生效判决书的执行力度,讲究和完善执行方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住房权不受侵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组织应当及时指派律师为老年人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对病、残、弱者,应当缓、减、免收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