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养老 老人可撤销遗嘱
李大妈与老伴老程有两个儿子两个女儿,2001年,老两口与儿女们签了分家协议,约定两人的房产由小儿子小程继承,今后两位老人的一切生活(包括生、老、病、死、葬)费用由小程承担,小程自2001年7月起必须每月付给两位老人房租200元、赡养费100元。
李大妈称,老伴已于2002年11月去世,小程一直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没有向她支付房租和赡养费,也未对她尽赡养义务。李大妈称自己现在有病在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分家协议中她将遗产给予小程的意思表示。
小程则称,协议签订后,他对两位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因为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孩子也在上学,所以房租、赡养费他有钱的时候就给,没钱的时候就不给。
小程以现在自己生活困难、在外面欠了很多账、整日在外面干活为由,称无法照顾到母亲的日常生活,也无力给付母亲房租费和生活费。
法院经审理,撤销分家协议中李大妈将其个人财产由小程继承的意思表示,同时撤销分家协议中两位老人一切生活费用由小程承担,小程自2001年7月起必须每月付给两位老人房租200元、赡养费100元的内容。
法官析案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本案中李大妈与二儿子小程签订的分家协议中,房产由小程继承的内容属遗嘱性质,是李大妈与老伴老程将两人共同财产交由小程继承的意思表示。
分家协议中其他的内容则是遗嘱所附条件。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所以小程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小程未按约定给付母亲房租及赡养费,所以其母亲有权撤销自己所立遗嘱,即撤销分家协议中将自己的财产由小程继承的意思表示。
因分家协议中约定的小程所负担的义务是遗嘱所附条件,是遗嘱的一部分,遗嘱撤销,该条件也应同时撤销。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