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6)2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以下简称《条例》),做好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全省农村五保对象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重要性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为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五保供养的原则、对象、内容、方式及监督管理等作了新的规定。明确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这不仅是资金来源渠道、供养性质及责任主体的重大转变,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使农村困难群众共享改革成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好本级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搞好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五保工作底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确保《条例》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要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村逐户调查。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供养对象数据库,并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经认定后的五保对象要签订供养协议,明确供养责任,建立个人档案,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提供的样式监制。各地摸底工作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审核发证工作要在9月底前完成,新审批五保对象的供养待遇要在11月底前兑现到人,落实到户。
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五保供养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根据当地五保供养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需求,并考虑五保对象中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要的费用,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科学测算,制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与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协商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我省五保供养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原则上分散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500元,并随着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时调整。今年各地确定的供养标准务于9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四、加大资金投入,足额列支五保供养经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增强公共财政意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及时到位。我省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承担,省、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年初,县级政府要根据需要足额列入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列预算、列而不支和挤占、挪用五保经费的现象。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五保供养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敬老院建设提供捐助和服务。集中供养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户。市、县(市、区)要安排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五保供养工作的正常运转。
五、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五保供养服务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把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提高五保供养集中供养率。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要打破乡镇行政区划界限,以县(市、区)为单位,本着方便五保对象生活、便于管理和整合资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乡镇闲置资源,改造和完善现有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集中兴建区域性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每10万农村人口要有一所规模较大、设备齐全、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五保对象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机制。要选配素质高、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供养服务机构根据自身条件开展农副业生产经营活动,以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
六、加强监督,确保五保供养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按照《条例》精神,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五保供养管理制度,力争年底前基本形成上下协调配套的五保供养制度体系。成立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加的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定期检查和情况通报制度,监督检查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对认真做好五保供养工作,政策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供养政策不力、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和截留五保供养款物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五保供养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