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录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信息采集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4.2 事故信息报告
4.3 事故预案分级响应
4.4 紧急处置
4.5 医疗卫生救助
4.6 现场警戒
4.7 治安保卫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工作奖励
7.3 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做好我县各类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利津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死亡2人(含2人)以上,或者受伤10人(含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社会影响重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者受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二)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数)的设备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四)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2人,或者受伤10-1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1.4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职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县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利津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为宣传、安监、公安、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环保和气象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公安消防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
2.2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利津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质监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卫生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气象局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指挥部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应急管理职责为:
(1)承担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全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
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全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指导全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5)负责与其他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加强配合;
(6)承担对外信息发布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质监局、公安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大队、环保局、气象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参加,由事故发生单位或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总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根据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和现场情况,制定排险、抢修方案,组建工程救援队,并负责调度实施现场抢险工作;组织好现场防火、灭火、防毒、防爆、防辐射、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对因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的有毒、有害、放射介质进行检测,提出事故现场封闭、隔离、洗消、人员撤离的建议,并组织和实施现场隔离和洗消工作;负责设置现场夜间照明设备,并确保现场对外联络畅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5个组。
(1)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
(2)抢险救灾组。由县质监局牵头,县公安消防大队、环保局、气象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处置。
(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4)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负责提供抢救所需物资、装备的调集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5)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有关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重要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控:电站锅炉;石油化工企业中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炼油企业加氢反应装置的高压容器;化肥企业的合成塔等高压容器;气瓶充装站的储罐;液化石油气(液氨、液氯等)汽车罐车;医用氧舱;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游乐设施、客运电梯;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3.2 预防措施
3.2.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对预警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登记率达到100%;
(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2质监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查处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及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和市质监局报告。
质监部门实行特种设备分类分级监管,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适时监控隐患的整治,特别是预警范围内特种设备的隐患整治。
3.3 预警信息采集
各级政府要加强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监部门专职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完善基层监察网络建设,以质监部门区域监管为主,发挥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协管员和大型企业、村(居)联络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情况及安全状况。
(2)完善山东金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加强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变更、报停、报废)、定期检验、安全检查、区域监管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适时录入信息数据库,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 预警行动
3.4.1当以下事件发生时,立即做好实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电梯、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灾难。
3.4.2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县质监局和县有关部门,直至市、省质监局和市、省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2)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县质监局(白天电话:5621201;夜间电话:5626316),最迟不超过1小时。
(3)县质监局在接到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质监局。
4.2 事故信息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按规定立即向县质监局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生事故设备的有关参数;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 事故预案分级响应程序
4.3.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自救。
4.3.2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县质监局接到报告后,按程序搞好转报工作,做好有关接报和转报记录,保持与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联系,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并逐级报告县政府、市质监局、市政府、省质监局;根据事故情况及时转报有关部门,当有人员伤亡时,转报县安监局、卫生局、公安局;当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时,转报县公安消防部门;当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时,转报县环保局、气象局、安监局。
4.3.3事故应急响应分级
出现以下情况的,启动县级响应:
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受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县质监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质监
局,请示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受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3)跨县区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4)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4.3.4必要时上报省质监局、国家质检总局启动省、国家级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4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中央、省属单位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足够的医疗救护队伍、救护车辆赶赴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分类抢救、转移受伤人员;指定医院,调动医护人员、器械、药品等参加抢救工作。
4.6 现场警戒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首先查明事故现场情况.设立警戒线,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态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
当盛装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造成大量危险介质泄漏时,要组织可能产生危险的区域内的有关人员撤离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4.7 治安保卫
县公安局负责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当地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做好以下工作:搞好现场警戒,对现场进行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周围化学危险物品进行监控或转移,防止再次发生意外事故;勘察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提取有关物证,为事故分析提供必要的证据;对周围可疑人员进行监控,防止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于有毒、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的,应首先切断或者堵住泄漏源,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快速检测化学物品的性质、危害程度、危害区域,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有关数据和毒物清消工作方案。
4.9 信息发布
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质监局会同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县民政、劳动保障、保险机构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及社会稳定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种设备事故由质监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调查处理。事故的调查处理经市质监局授权后,由县质监局牵头,县安监局、公安局、监察局、总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检验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大专院校有关专家参加,由县质监局主要负责人任事故调查处理组组长,县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该组主要职责是: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勘察和保护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测量,做好现场实物标志,保护设备断口。封存有关操作和维修记录,提取有关物证,为事故分析提供必要的证据;调查事故发生前设备的状况;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应当进行技术鉴定);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支援与保障
6.1.1救援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指导、协调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掌握本专业的特种设备救援装备情况。
6.1.2应急队伍保障
特种设备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级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以大企业为主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并统一规划应急救援力量。
6.1.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1.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县卫生局必须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6.1.5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发生的费用,先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6.1.6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需要协调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质监局成立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练
6.3.1公众信息交流
各级政府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有关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企业应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3.2培训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组织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并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6.3.3演练
县、乡(镇)政府至少每年要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使相关部门和人员熟悉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预案内容。各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各乡镇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1.2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本预案应及时修订完善。
7.2 工作奖励
在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 责任追究
在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质监局负责解释。
7.5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