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及时向国家地震局了解地震的震级、震中位置,发震时间和震情趋势等信息;
二、及时与震区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了解震区冶金企事业单位的震情、灾情。抢险救灾和生产、工作情况,安排应急工作;
三、按下列分工,及时与震区冶金企事业单位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震情、灾情、抢险救灾和生产、工作等详细情况,并提出应急救灾和恢复生产、科研教学的安排意见。
钢铁等生产企业由生产司负责;
黄金生产企业由黄金局负责;
冶金建设系统和在建工程由建设司负责;
科研单位由科技司负责;
教育系统由人教司负责:
地勘系统由地质局负责。
部抗震办公室负责与国家地震局、地方冶金行业主管部门和冶金企事业单位抗震办公室建立密切联系,井及时向冶金工业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和灾情;
四、与震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调或参加震区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的领导、指挥工作:
五、向国务院报告冶金企事业单位的震害损失和生产、救灾情况;需要时,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
六、协调救灾物资的统一调配和分配;发挥区域协作力量,在行业内组织对震区冶金企事业重灾单位的紧急援助。
七、组织、协调部内各司(员)的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行动
第十六条 震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冶金企事业单位在接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临震预报后,应及时报告冶金工业部。
二、遭受破坏性地震后,应及时向冶金工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如下内容:
(一)地震发生时间、地点和震级;
(二)地震破坏和人员伤亡情况;
(三)生产(工作)运行和职工生活等情况;
(四)抢险救灾安排。
三、冶金工业部在获悉冶金企事业单位遭受破坏性地震后,应及时将震情、灾情报告国务院,并与国家地震局和地方人民政府取得联系,协调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期间,冶金企事业单位的抗震救挥部和抗震办公室,应随时与冶金工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