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首都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和确保2008年奥运会安全供电为根本立足点,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速”的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2 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应对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在电网出现大面积、长时间停电,以及发生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落实属地管理和专业处置责任,切实做到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尽快恢复供电,确保首都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电力应急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安全管理,落实事故预防和隐患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协调发电燃料供给,规范电力市场秩序,避免发生电力供应危机。开展大面积停电恢复控制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电网恢复预案。开展停电救援和紧急处置演练,提高大面积停电事故处置和应急抢险能力,增强公众应对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2)统一指挥。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通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预测预警、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社会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对工作。
(3)分工合作。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善后工作。电网企业按照电网结构和调度管辖范围,制定和完善电网应急处置和恢复预案,发生停电事故后,属地电力公司应赶赴现场先行处理,保证电网尽快恢复。发电企业完善保证电厂用电的措施,确保机组的启动能力和电厂自身安全。各用电单位根据自身用电特点,完善各项应急措施,配备应急电源,避免突然停电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在市应急委及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各区县政府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应对工作。
1.5 事件分级
为有效处置各类电力突发公共事件,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故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将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对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社会秩序及电网安全带来特别严重的危害或威胁,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本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城八区和亦庄地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
(2)本市电网因发生设备故障、外力破坏,以及水灾、雪灾、风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全市减供负荷损失在40%以上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本市60%以上容量机组非计划停运,且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20%以上,对正常电力供应构成特别严重影响;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本市输送电力的500千伏重要输电线路出现严重故障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5)全市出现60万户以上居民停电事件。
1.5.2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对本市电网安全稳定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需要调动本市多个部门、区县或相关单位力量进行处置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本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城八区和亦庄地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时;
(2)本市电网因发生设备故障、外力破坏,以及水灾、风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全市减供负荷损失在20%以上40%以下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严重危机,造成本市40%以上6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运,且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10%以上20%以下,对正常电力供应构成重大影响;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本市输送电力的500千伏重要输电线路出现严重故障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总负荷的10%以上20%以下,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全市出现20万户以上60万户以下居民停电事件。
1.5.3较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是指对本市电网部分地区安全稳定带来较大危害或威胁,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需要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属地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处置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
(1)因电力生产发生重大事故,引起连锁反应,造成本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以上10%以下,或城八区和亦庄地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上20%以下;
(2)本市电网因发生设备故障、外力破坏,以及水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全市减供负荷损失在10%以上20%以下的停电事故;
(3)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本市30%以上4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运,且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5%以上10%以下,对正常电力供应构成影响;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本市输送电力的500千伏重要输电线路出现故障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内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较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总负荷的5%以上10%以下,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5)城八区和亦庄地区发生20万户以下1万户以上居民停电事件,或远郊区县发生20万户以下2万户以上居民停电事件。
1.5.4一般电力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是指对本市部分地区电网安全稳定带来危害或威胁,仅需调动个别部门或依靠区县力量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电力突发公共事件:
(1)因发电燃料供应短缺等原因引起电力供应危机,造成本市20%以上30%以下容量机组非计划停运,且电网拉限负荷达到正常值的3%以上5%以下,对正常电力供应构成一定影响;
(2)本市重要变电站、重要输变电设备遭受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部分停电,减供负荷达到故障前总负荷的3%以上5%以下,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3)城八区和亦庄地区发生1万户以下1000户以上居民停电2小时以上的事件,或远郊区县发生2万户以下2000户以上居民停电2小时以上的事件。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电力设施破坏、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首都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影响或威胁的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因计划检修导致的停电不在本预案范围内。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电力设施破坏、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引起的对首都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威胁的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指挥本市特别重大、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般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3)分析总结本市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负责本市电力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5)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
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统一指挥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应对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有关工作,主要包括协调电力突发公共事件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市发展改革委主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电力事故的具体应对工作和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主管副主任和北京电力公司主管副经理担任。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工作;
(2)组织编制(修订)本市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政府制定(修订)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有关单位制定本系统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3)承接电力预警和电力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负责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建议;
(4)指导区县电力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电力应急工作准备和执行情况;
(5)负责本市电力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组织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
(6)收集分析工作信息,重要信息及时上报;
(7)负责本市电力隐患排查和电力应急资源的管理工作;
(8)建立健全电力应急工作信息联络网,负责本市电力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9)负责市电力应急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
(10)承担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委宣传部:按照《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电力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市属新闻单位进行电力安全知识的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常设办事机构职能,根据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市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控制、疏散救助、维护公共秩序,开展消防、反恐等工作。
(4)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配合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工作。
(5)市建委:负责组织做好施工工地停电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理本市公共建筑物电梯设备停电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6)市市政管委:负责组织电力突发公共事件中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工作,做好供热、供气的紧急协调工作。
(7)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十三陵抽水蓄能电厂应急补水方案的落实和实施。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状况下的供水和污水处理等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人民生活必需品等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确保市场正常供应。
(10)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各医院,开展电力突发公共事件伤员救治工作。
(11)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开展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工作。
(12)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保障本市有线、无线电子政务网络通信畅通。负责组织、协调在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利用800兆无线集群指挥调度网络,保证抢险和恢复期应急指挥通讯畅通。
(1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为抢险提供交通绿色通道,并与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本市交通秩序。
(14)华北电监局:负责组织制定华北地区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对电力企业应急专项预案进行审核和检查,负责监督、检查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建立重大电力安全事故处置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
(15)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电信运营公司,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做好电信系统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做好通信保障准备工作,保障电力突发公共事件中抢险指挥通信的畅通。
(16)华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北京地区主网主系统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提出主网主系统预警建议及事件报告,开展事故抢险。负责统筹华北地区电力资源,做好调度协调,保证北京地区的电力供应。
(17)北京电力公司:负责制定北京地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提出所辖电网的预警建议及事件报告。开展事故抢险,保证北京地区的电力供应。为重要电力用户内部电力事故的处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
(18)在京发电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企业运行预警、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和事故抢险工作,服从电网调度指挥,按电网调度命令调整发电出力和运行方式。
(19)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和较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2.4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
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聘请电力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为本市电力系统安全规划和防灾应急系统建设提供专家意见;
(2)为本市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方案;
(3)对本市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开展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3 电力预警和预警响应
3.1预警级别
依据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3.1.1蓝色预警:
(1)用电负荷持续增长,即将达到或超过当年预测最大电力负荷的85%;
(2)设备故障,造成局部城区电网被迫采取负控或限电措施;
(3)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电网在近期出现一般电力突发公共事件。
3.1.2黄色预警:
(1)用电负荷持续增长,即将达到或超过当年预测最大电力负荷的90%;
(2)受端失去大电源,500千伏系统联络线送电容量降低到故障前送电容量的80%以上90%以下;
(3)设备故障,造成两条以上220千伏负荷线路送电通道中断,电网被迫采取负控或限电措施;
(4)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电网在近期出现较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
3.1.3橙色预警:
(1)用电负荷持续增长,即将达到或超过当年预测最大电力负荷的95%;
(2)受端失去大电源,500千伏系统联络线送电容量降低到故障前送电容量的70%以上80%以下;
(3)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电网在近期出现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
3.1.4红色预警:出现以下电力紧张局势,或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1)用电负荷持续增长,即将达到或超过当年预测最大电力负荷值;
(2)受端失去大电源,500千伏系统联络线送电容量降低到故障前送电容量的70%以下;
(3)有关部门发布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此事件可能导致电网在近期出现特别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
3.2预警发布程序
3.2.1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3.2.2橙色预警信息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2.3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发布或授权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3预警响应
在进入电力预警状态后,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做好启动本系统电力应急预案的准备,随时准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3.1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市电力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实行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要24小时值班,并确保通信联络畅通。电力企业抢修救援人员要上岗到位,做好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广大市民应注意节约用电,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采取应急措施的准备。
3.3.2橙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掌握情况,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电力形势,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检查相关人员上岗到位情况。电力企业对重点部位、重点地区的线路加强巡查,抢修救援人员在固定地点待命,确保能够随时集结出发。
(2)新闻单位加强相关宣传,对电力形势和工作情况进行报道;广大市民尽量减少用电,各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视情况调整生产及工作安排,做好采取应急措施的准备。
3.3.3红色预警响应
(1)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掌握情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驻京部队高度关注电力形势。电力企业严密监视电网情况,做好一切应急抢修准备。
(2)各企事业单位和市民密切关注有关信息,按照市政府要求采取措施调整生产,合理安排工作和生活,做好应急准备。
3.4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的解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依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执行。
4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基本响应
4.1.1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与区县政府按照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分级负责,联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2各成员单位根据处置方案立即派出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市公安局及时疏散群众,维护公共秩序。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做好事故现场交通管制,为抢险提供交通绿色通道,保证抢修车辆及时赶赴现场。市市政管委、市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做好供热、供气和通信保障等紧急协调工作。
4.1.3受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要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指挥启动本单位电力应急预案,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防止次生、衍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程度的扩大。
4.1.4 根据事件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相关部门进行社会动员,向社会提出自救、救援以及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要求。做好电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2 分级响应
4.2.1一般电力突发公共事件(IV级)。
由属地区县政府和北京电力公司开展处置,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执行。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注势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工作。
4.2.2较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III级)。
(1)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区县政府的负责同志应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指挥。成立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事件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到现场参与指挥协调。
(2)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掌握有关信息;属地区县政府启动本地区电力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启动III级电力系统应急抢修预案,开展事故抢险。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执行。
4.2.3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1)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事件属地区县政府和专家顾问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2)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启动本部门、本地区电力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电力企业启动Ⅱ级电力系统应急抢修预案,开展事故抢险。
4.2.4特别重大电力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1)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或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事件属地区县政府和专家顾问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2)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全力做好应对工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地区电力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电力企业启动Ⅰ级电力系统应急抢修预案,立即开展事故抢险。
4.3 扩大应急
4.3.1当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应急委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支援。
4.3.2国务院决定启动《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后,本市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国家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应急结束
4.4.1 事件处理完毕,恢复正常供电,事件危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被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4.2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告知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状态解除的消息。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
5.1.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获知电力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后,应立即拨打相关报警电话,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
5.1.2北京电力公司在获知电力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后,应进一步核实现场情况、初步判断事故级别,并向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华北电监局报告。
5.1.3 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电力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确定事件级别。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上报详细情况。发生一般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北京电力公司视情况通知需配合的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
5.2 信息发布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电力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6 后期处理
6.1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状态解除后,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和属地区县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的后续影响。
6.2调查评估
6.2.1较大以上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件处置结束一周内,将应对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
6.2.2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电力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小组,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和有关建议报市应急委。市应急委据此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遇有特别重大、重大的电力突发公共事件,或部门安排的应急处置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7.2 物资、设备保障
7.2.1电力企业应购置一定数量的发电车,以满足紧急供电需要。要做好事故抢修物品和生产物资储备工作,与设备制造商和物资供应商确立应急供应协议。同时,与大型物资运输企业签订紧急物资运输协议,确保应急状态时物资、设备的及时供应与运输。
7.2.2 地铁、机场、火车站、医院、电台、电视台、金融机构、学校、幼儿园等重要部位、敏感单位应制定电力应急预案,并配备发电设备、保安电源、紧急照明装置和电力专业值守人员,保障在应急状态下本系统的有序运转。
7.3 技术保障
7.3.1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托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北京电力公司现有指挥技术系统,建立健全电力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
7.3.2 电力企业是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技术保障单位,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电力系统现代化水平,并通过增加电源支撑能力、优化电网网架结构等手段,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水平,以减少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本市电网具备事故情况下的“黑启动”能力。
7.4 人员保障
(1)各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专业抢修救援队伍,通过演练等手段,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2) 各相关单位组建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抢险救援和跨地区、跨部门的救援工作。
(3)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对社区和志愿者队伍在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的演练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8 宣教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教育与培训
8.1.1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年度宣传教育计划,编制宣传材料和培训教材,面向社会开展电力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在电力应急状态下群众自救、互救的知识和企业安全自保的措施和要求,提高全社会应对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8.1.2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做好本系统、本地区应对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培训工作。
8.2 演练
8.2.1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定期组织综合性或专业性的电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
8.2.2各区县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电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
8.2.3本市各重要用电单位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本单位电力演练,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高效有序地投入抢险工作,避免因延误时机造成事态扩大。
9 附 则
9.1 名词、专业术语说明
9.1.1 电力系统:俗称电网,是由发电厂、变电站、输配电线路和用户的电气装置连接而成的一个整体。
9.1.2电力突发公共事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设施因设备故障、外力破坏、火灾、水灾、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供电中断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突发情况。
9.1.3黑启动:指整个系统因故障停运后,不依赖别的网络帮助,通过系统中具有自起动能力的机组启动,带动无自起动能力的机组,逐步扩大系统的恢复范围,最终实现整个系统的恢复。
9.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
9.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各电力企业及各重要用电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的电力应急预案,并报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2 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9.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