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森林火警火灾的扑救工作,尽量减少森林火警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我县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铜梁县森林火警、火灾应急处置预案。
1 我县森林的分布和火警火灾发生的时期及特点
1.1 森林的分布状况。我县现有林业用地60.63万亩,其中成片森林面积50万亩,主要分布在东、西两山,大部分为松、杉纯林和竹、树混交林。
1.2 火警、火灾易发期。每年春季及夏秋伏旱季节(即2月至10月)是我县森林火警、火灾的易发期。
1.3 特点
1.3.1面积宽,战线长。我县森林火警、火灾发生区主要涉及14个山区乡镇(街道办事处)、109个村、384个合作社、以及双碾林场辖区。东山战线长约70公里,西山战线长约40公里。
1.3.2天然林禁伐后,森林覆盖率的提高(我县森林覆盖率达到30.3%),地被物增厚,发生火警、火灾的可能性增大。
1.3.3林区工矿企业多,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进入林区旅游、度假的人员增多,人为活动频繁,火源管理困难。
1.3.4山高坡陡,交通、通讯不便,林区一般海拔在600米左右,火情不能及时上报,组织扑救的困难较大。
2 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1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本县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成员单位各施其责。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局长担任。
2.2 县府办:领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森林防火相关工作。
2.3 县农办:负责协助县政府搞好全县森林防火的指导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
2.4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和规划,制定扑火预案,防火物资准备和供应。
2.5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积极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6 县交通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中的交通运输工作。
2.7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城市消防队参加森林防火工作,领导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治安案件。
2.8 县消防中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9 县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
2.10 县电信公司:负责森林防火通讯网络畅通。
2.11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防火资金保障。
2.12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生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
2.13 县卫生局:负责森林火灾中伤员的救护工作。
3 扑救的准备
3.1 扑火队伍力量的准备
3.1.1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均应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检查、督促、指挥森林防火工作。
3.1.2建立义务扑火队。林区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矿企业和乡镇、村、社均应组建以民兵为主的义务扑火队伍,乡镇级扑火队伍100人,村级扑火队伍100-150人,社级扑火队伍20-30人。双碾林场应建立半专业扑火队,人员30-50人。
3.1.3驻铜部队主要承担全县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由县护林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协调;县人武部负责全县民兵的调动指挥;消防、武警中队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动。
3.2 扑火物资、通讯、交通的准备。
3.2.1义务扑火队伍、半专业扑火队伍应配备砍刀、毛巾、水壶、手电等主要扑火工具,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护林指挥部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弹、铁扫把等。
3.2.2各级电信部门,在防火期内,凡属于森林火警电话,要及时准确传递。
3.2.3各级交通、交管部门在发生山火时要组织力量及时排开路障,疏散交通,保证防火车辆、人员、物资等及时到达现场。
3.2.4发生森林火警按森林防火指挥程序办理,指挥程序附后。
3.2.5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车在防火期应随时备战值班,发生火警、火灾时由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用。
4 森林火灾扑救知识培训
4.1 县以上指挥员的培训,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和专业消防部门组织培训;
4.2 乡镇(街道办事处)指挥员、国营林场半专业队长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培训;
4.3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义务扑火队员由乡镇指挥部和乡镇人武部组织培训。
4.4 林区附近的群众,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和护林指挥部进行森林灭火常识宣传教育,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规定应急信号,明确安全注意事项。
5 森林火警、火灾的监测
5.1 我县山区林火监测主要依靠巡山护林员、观察哨、林区群众、天保工程管护人员和毗邻地区监测力量进行监测,林火监测不分权属和界限。
5.2 接受情况报告的是当地人民政府及护林防火指挥部,当地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县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
6 森林火警、火灾扑火队伍的组织指挥
6.1 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其他林地起火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护林指挥部并组织当地扑火队伍和群众进行扑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给予支援。
6.2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发生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到达时进行指挥权移交,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扑救。
6.3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足1000公顷的)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扑救,组织当地扑火队伍、外地扑火队伍及驻铜部队、武警、消防中队进行扑救。
6.4 各级指挥官必须了解火警、火灾发生现场全局,提出安全要求,制定安全措施,严禁伤亡事故发生。指挥官必须配戴指挥标志。火灾现场必须制定联络信号,以取得现场联系。
7 森林防火实施步骤
7.1 森林防火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森林防火机构应本着“先人后物,重急轻缓”的顺序,严密组织实施,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7.2 林区单位和林区居民,见火要报,见火要救,力争把火灾消灭在初发阶段。
7.3 一般火警、火灾由所在乡镇村社及林区单位组织扑救,乡镇指挥长指挥,并及时向县护林指挥部报告,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派员检查监督和给予支援。
7.4 本地区的半专业和义务扑火队为第一梯队,外地的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驻铜部队、武警、消防队为第三梯队。各梯队的行动一律听从扑火现场指挥长的统一指挥。
7.5 对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应按部门行业归口处理,对无业灾民的安置、救护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
7.6 对起火现场要妥善保护,以森林警察大队和当地公安机关为主,迅速及时查明起火原因,对肇事者和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7.7 火情汇报制度,按《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8 森林扑火经费
8.1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纳入财政预算。
8.2 扑火经费由火警火灾发生当地政府分级负责,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给予一定扑火工具、物资的供应。
8.3 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的防火知识培训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县组织的防火知识培训费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9 预案启动条件和程序
9.1 凡发生0.1公顷以上森林火警、火灾即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
9.2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发出预警,达到预案启动条件时,向县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9.3 县政府救灾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警预报,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扑火责任。
9.4 各成员单位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按各自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森林扑火工作。
10 附 则
10.1 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10.2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