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确保我区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以及《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集美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集美区区域范围内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控制、诊断与救治和宣传与保障等工作。
    
  一、工作原则

  提高警惕、加强监督、密切监测、分类应对、行政强制、统一指挥、迅速有效、靠前处置、密切协同。
    
  二、分类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为便于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本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以下几类:
  (一)传染病疫情爆发: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其他传染病局部爆发流行或发病率比往年同期显著升高,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
  (二)重大食物中毒或水污染事件: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严重水污染事件。
  (三)急性化学性中毒或放射事故:急性化学性中毒,放射性物质泄漏或放射源丢失事故等。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造成人员伤亡的投毒、爆炸、重大火灾和交通事故等。

  三、组织机构
    
  成立集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潘少銮(副区长)
  副组长:蔡金炼(区卫生局局长)
  陈育斌(区政府办主任)
  成 员:林素厅(区财政局副局长)
  王汴玉(区卫生局副局长)
  陈建智(区经贸局副局长)
  李庆琪(区交通局局长)
  邱水萍(区农业局副局长)
  林国元(区林业局副局长)
  杨志伟(区文体旅游局副局长)
  陈晓辉(区教育局副局长)
  林宗辉(集美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国赞(集美工商局副局长)
  许 特(集美环保分局副局长)
  万三元(杏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吴福建(集美交警大队大队长)
  洪清辉(灌口镇助理调研员)
  陈秋茹(后溪镇副镇长)
  林慧民(集美街道办副主任)
  陈金城(杏林街道办副主任)
  刘光中(侨英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
  王志卫(杏滨街道办)
  巫 斌(市第一医院杏林院区主任)
  洪丰颖(市第二医院院长)
  柯福志(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主任)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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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疫点消毒、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以及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工作。
  (二)经贸局: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障供应,保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迅速提供治疗、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药械,储备必要的救治、消毒药品和器械,及时调运生活必需物资。
  (三)交通局:会同集美交警大队,协调相关交通运输单位,负责辖区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并对交通工具进行严格消毒和管理,优先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和药械,安排疫区紧缺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
  (四)杏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检验动态和信息。
  (五)集美公安分局:负责投毒、爆炸、重大火灾和交通事故等恶性事故的调查、侦破和善后工作。做好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实施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救治患者的车辆通行无阻。
  (六)集美环保分局:与相关部门配合,参与水污染事件、有毒化学物质或放射性物质泄漏、放射源丢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农业局、林业局:加强对农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八)文体旅游局:督促宾馆、酒店做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工作。
  (九)集美工商局、质量监督所:负责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造、销售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十)教育局:组织实施学校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十一)各镇(街):组织领导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处置工作。开展疾病防治和卫生知识宣传。
  (十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舆论宣传、救济物资发放、紧急物资的进口、接受或分配捐赠、市场监督管理及应急处理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技术分析、检验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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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预防与应急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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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相应的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结合国内外疫情及我区实际情况,及时发现潜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区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和各级医疗机构应组织成立相应的应急队伍,加强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预防性卫生监督监测:区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部门应根据相关工作职责,做好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四)爱国卫生和除“四害”工作:各镇(街)应在区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辖区内定期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扫及除“四害”工作,创造一个整洁、卫生的周边环境。
  (五)医疗救护准备工作:根据《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市第一医院杏林院区、市第二医院必须预备一定的病房和床位,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工作。各医院要组建一支由呼吸病、传染病、消化道疾病、ICU、外伤、临床检验等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治队伍,由分管业务的院长担任队长。
  (六)物资储备: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医疗救治药物和设备、消毒药械、诊断设施和试剂,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救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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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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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等。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时限和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报告。区卫生局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区110指挥中心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水污染事件等情况,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成员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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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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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调查情况。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接到区卫生局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应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人员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公共卫生设施的落实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一)传染病疫情爆发:
  1、流行病学调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最短时间内派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核实诊断,对报告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认真、详细地了解和记录患者发病后到过的地方、乘坐过的交通工具和与其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的有关情况,查找传染源和传播途径;追踪和管理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防止疾病的进一步传播。
  2、病原学采样和检测: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采集病人咽拭子、嗽口液、痰液、吐泻物、大便、血样、尿样等标本进行检验检测。
  3、现场控制和消毒:对传染性病人住过、工作过的房间、会议室、家具、日常用品、床上用品、楼层走道的墙壁、地面和所有公用电梯、楼梯均应及时进行消毒,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立即采取封闭有关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疏散人员、设置紧急隔离带等措施,防止传染病的进一步传播和蔓延。
  4、病人的隔离和救治: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医疗机构应立即对其进行初步诊断,对可疑非典病人及其他传染病患者,应立即通知“120”急救车辆将其送往市第二医院海沧分院或中山医院的隔离病房进行隔离、诊断和治疗,必要时由市专家组进行会诊排查。隔离病区的设置及救治措施按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5、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调查获得的与病例接触的方式、频度、场合、场所等详细情况和已经明确的该疾病传播方式和传播特点的有关知识,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一般的接触者,要告知其注意事项,如有不适,应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对密切接触者要进行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如已离开本区,应立即报告市卫生局,同时直接通知其目的地的相应机构,由到达地负责追踪调查。
  (二)重大食物中毒或水污染事件:
  1、中毒或污染原因调查判断:区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应对中毒患者逐个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寻找共同食物或污染源,采集可疑物品进行检验检测,并结合患者症状、体征和临床检验数据,尽快判明中毒或污染原因。
  2、现场应急处理:在经初步调查确认为疑似食物中毒后,卫生监督人员应依法开具行政控制决定书,采取行政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继续发生。控制的范围包括可疑中毒食品、原料、污染的工具容器等。对可疑的中毒食物,卫生部门应直接予以销毁,对已售出的中毒食品要责令并监督肇事者追回并予以销毁。
  发生水污染事件时,卫生局、环保分局、建设局等部门应尽快确定污染来源、程度和范围,向社会和市民发布公告,必要时可停止局部自来水供应,减少受水污染事件波及和影响的人数,并指导有关部门及时消除污染物。
  3、救治中毒患者:原则上患者应就近送往二级以上医院救治,病情较重者报请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诊治工作进行指导。疾控中心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检验结果及造成中毒、污染的可能原因通知临床,救治单位,以便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手段和措施,全力抢救中毒患者。
  (三)急性化学性中毒或放射事故:
  1、卫生局、环保分局等部门应依照相应的工作职责,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和毒物,确定事故等级,并采取必要措施,关闭中毒或放射性物质泄漏场所,关闭生产线或整个工厂。公安部门应根据指挥部指示,疏散周围工作人员和居民,设置紧急隔离带,控制中毒人数的进一步增加。
  2、全力救治中毒患者。救治原则同上。
  3、发生放射源丢失事件时,公安分局、卫生局、环保分局等部门要全力寻找放射源,妥善处理被污染区域,消除潜在危害。
  (四)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判明毒物种类,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中毒患者,设置紧急隔离带,避免遭受伤害人数的进一步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