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加强对突发特别重大事故处置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一)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二)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三)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四)死亡人数不及(一)、(二)、(三)所列数字,但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的防范重点是:道路交通、火灾、石油化工、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种设备、急性中毒等事故。其他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与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县委办公室值班电话: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
     (二)事故报告
     1、县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事故单位及事故发生地区镇政府应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由县政府写出书面报告,统一上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办公室和市归口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三)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时应迅速通知安监、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证据收集、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或事故单位在迅速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的同时,要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特别重大事故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程序和分工
(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在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工作步骤分为:
     1、成立指挥机构;
     2、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3、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4、做好情况通报工作;
     5、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指挥由县长担任,特殊情况如县长不在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经贸、安监、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四)特别重大事故总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部,由1个办公室和6个分指挥部组成,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组织牵头单位。
     1、总指挥部办公室: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安委会办公室、安监局负责人组成。
     2、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牵头。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牵头。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由县经贸委负责组织牵头。
     5、后勤保障指挥部: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总指挥或现场指挥部指定事故单位或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6、善后处理指挥部: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由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指定镇政府、民政、工会、劳动、保险或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抢险救灾指挥部:按事故的类别,由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其中:
     (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由县公安局负责;
     (2)非煤工矿商贸企业事故由经贸局、安监局、国土局、财委等部门负责;
     (3)建筑施工事故由县建设局负责;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5)急性中毒事故由县卫生局负责;危化品泄露事故由县环保局负责。
     (6)其他事故如电力、水利等分别由其主管部门或现场总指挥指定部门负责。
     上述现场各分指挥部也应当设立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有明确的位置标志和联系方式,确保全县应急求援工作协调反应快速,通信指挥畅通。
     (五)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救救灾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在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抢救救灾总指挥部总指挥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传达贯彻总指挥部发给各分指挥部的各项指令,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
     4、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6、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7、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8、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9、处理现场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分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状态和各自职责,可下设现场处理组、专业抢救组、警戒维护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交通运输组、后勤保障组、后事处理组、预备机动组等,按计划、有秩序地分头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四、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的处置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总指挥部应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预案。现场指挥部的开设应在30分钟内完成,各分指挥部也应在30分钟内开设完成,并立即展开工作,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上报总指挥部。
     (二)交通、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必要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局、供销、物资、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五、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一)道路交通事故
     1、交警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组织出警,认真做好事故现场的勘察处理、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工作,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
     2、建立完善的交通事故处置机制。与医疗急救、消防、安监等部门和具有大型起重设备的企业组成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3、对于发生水毁、塌陷、滑坡等造成的道路险情,在采取有效措施疏导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立即通知公路养护部门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4、具体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
     (二)火灾事故
     1、消防部门接警后,应以最快速度赶赴火灾地点,根据不同类型火灾组织实施抢险,控制火势蔓延,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
     3、与医疗救护、公安、交警等部门配合,做好伤员救助、现场保卫、交通疏导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具体火灾事故的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

(三)建筑施工事故
     1、事故发生后,建设局应组织人员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开展抢险工作。
     2、制定抢险措施,调集抢险队伍和施工机械,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3、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事故
     1、民用爆炸事故
     (1)接报警后,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查明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数量。
     (2)组织力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尚未爆炸的危险物品和疏散人员。
     (3)搜寻证据,追查或监控有关嫌疑人员。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负责牵头制定。
     2、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牵头制定。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抢险。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气体等危险源,并设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
     3、特种设备事故应视不同情况,及时调动专用设备、设施进行抢险。
     4、具体应急预案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制定。
     (六)急性中毒事故
     1、卫生部门应针对全县化工企业分布的情况和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进一步明确相关各医院和医疗机构的相关急救药品的储备量,规范各类中毒事故的施救程序。接到急性中毒报告后,应根据中毒症状及特点,迅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抢救工作。
     2、具体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牵头制定。
     (七)其他事故,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按照各相关部门的预案,由县政府统一指挥、各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
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结束后,迅速组织有关部门、镇和单位,按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积极配合国家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勘察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并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和恢复生产经营等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是作为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特别重大事故的意识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特别重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四)各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大企业应结合实际和本行业特点,制定出相应切实可行的特别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要组织一次演练,使相关岗位和人员熟悉、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提高其应急处理能力。要根据生产条件、设备状况和作业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预案的内容。
     (五)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大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特别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要做好本预案和各分项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报告备案工作,各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抓紧落实预案方案的编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一旦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救援报告应立即赶赴现场,全力以赴,参加事故抢险工作。要服从指挥,主动配合,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不间断,不得推诱扯皮,不得影响和拖延事故抢险,否则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六)各镇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牵头部门和各大企业制定的特别重大事故预案应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