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转让集资房
李云是某市一家单位的职工,已经有一处住房。2008年至2011年之间,李云的单位要盖集资房,他也分了一套
支付集资款,对于李云来说家庭经济压力有些大,李云有意转让其集资建房资格,便和朋友谈起此事。张大爷得知后很感兴趣,于是与李云洽谈转让事宜。
反悔转让打起官司
后来,李云和单位签订集资房合同,单位规定5年内该集资建房不允许对外出售。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不能转让。物权法也有相关规定,不能出售该房屋。而且,李云为购买该房屋的按揭贷款尚未偿还,也不能转让该房屋。
于是,李云将张大爷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他与张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说好的事,怎么能说反悔就反悔,我们还签订了合同,也支付了房款,就等着房子建好了搬进去呢。”张大爷不能接受李云这样的理由,他认为李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我们与李云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相关无效的情形,我们也根据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合同已经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合同效力大过协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李云参加集资建房,并交纳集资建房款7.5万元。
律师说法:
李云与其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单位的内部行为,不能对抗李云与张大爷的民事合同行为,故李云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李云与张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不能以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而认定无效;李云以其按揭贷款未还清,房屋不能转让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亦无法律依据。因此,李云与张大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李云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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