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撤销赠与合同


    王冬梅与丈夫张占堂在本市某区有房产一处,其中北屋2间,东屋4间。2005年丈夫去世,两人生有长女张秋海和次女张秋阳。长女秋海从父亲去世的第四天起就组织亲属让目不识丁的母亲王冬梅签订了一份赠与协定书,将王冬梅与张占堂的共有上述房产无条件赠与给长女秋海和次女秋阳。房屋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由长女独霸该房屋,致使王冬梅无处居住。王冬梅迫于无奈终将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
律师说法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1.母亲王冬梅与女儿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能否撤销?2.若协议书能撤销,房产应如何分割?
    1.母亲王冬梅若是拿不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是被欺骗签订的赠与协议,那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该协议中王冬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符合赠与的相关要件,应视为赠与。又因该房产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原王冬梅对该赠与在未办理过户前享有撤销权,原告现申请撤消赠与,该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王冬梅对该赠与在未办理过户前享有撤销权,在撤销赠与协议后,则该协议自始无效,其请求按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李占文的遗产,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冬梅与女儿所争议的房产,其中北屋2间,东屋4间,系王冬梅与张占堂夫妻存续期间所建,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应有王冬梅分得其中的一半即北屋1间,东屋2间,剩余的一半作为丈夫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来继承,王冬梅与两个女儿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的权利,即三人每人继承丈夫张占堂遗产的三分之一。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