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两起老人死亡案酿成诉讼案
面对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上海,开办城市养老院解决年老体迈或无法料理自己的老年人“入托”,不啻是一个福音。但随着养老院数量的越来越多,因对老年人照顾不周引发老年人意外受伤或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提高对入住老年人的服务,严峻的事实摆在了养老院开办者的面前。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分别对两起状告养老院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养老院分别赔偿死亡老年人家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一、入住养老院摔倒后死亡
2009年2月中旬,余家五兄妹向某养老院支付4000元押金,将老父亲余老送入该养老院,余老每月按其缴纳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计2300元,共缴纳了10个月,还缴纳了相关电费。余老子女在他入住养老院时,填写《老人病史介绍》中介绍老人有高血压、脑梗、心脏病和老慢支。同年11月26日上午,余老因在该养老院摔倒被送入诊所入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骨折。从此,余老和诊所“攀上亲戚”,一直在沪上数家诊所轮流住院治疗,直至2010年3月19日去世,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高血压肾损害),同时引起死亡原因的疾病包括心力衰竭,高血压性心脏病;高血压病II期,极危期;促进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
2010年9月下旬,余家五兄妹向法院诉称老父亲入住该养老院缴纳费用,护理等级为一级。而在2009年11月26日,因养老院未尽护理义务,设施不规范致老父亲下楼时不慎摔倒受伤,致使左侧股骨胫骨骨折,后老父亲死亡,但养老院却不理睬,遂起诉法院要求判令该养老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15.4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院辩称余老入住,是在起床后坐在床上打坐时摔倒所致,且余老自身身体状况较差,死亡原因与骨折不存在因果关系,也就与养老院不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养老院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余老是在养老院摔倒并导致左侧股骨胫骨骨折,养老院无法证明已尽到了管理之责或系余老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养老院应对余老骨折事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余老死亡证明书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高血压肾损害)。而在死者的病历及多次入院、出院小结内容表明,余老有极危期高血压、心衰等严重疾病,结合余老子女在老人病史介绍上所填写的病史,法院有理由相信余老的左侧股骨胫骨骨折,不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养老院可对余老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余家五兄妹所主张由养老院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法院不予认可。综合余家五兄妹提交的相关票据、凭证并结合死者病历,法院酌情认定死者治疗骨折的诊治费、护理费、辅助用品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律师费和余家五兄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计36700元,由该养老院赔偿。
二、入住养老院生褥疮死亡
2008年5月,陆老及家人与本市某养老院作为甲、乙、丙三方共同签署了《敬老院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作为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同意陆老自愿要求入住养老院,由养老院提供市民政局颁布的养老护理分级护理标准,年近80岁的陆老因患脑梗不能自理,自愿入住养老院生活,陆老子女为陆老支付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
2010年1月末,陆老子女将老人转往另外一家养老院时,在进行例行入住检查中发现陆老全身有多处褥疮,随后陆老仍被救护车送回原养老院。同年2月中旬,陆老被送往诊所就诊,结论为右后背部、双髋、双足、骶尾部褥疮,当即被收治入院。入院诊断除了全身多发褥疮伴感染外,还伴有肺部感染、急性冠脉综合症,慢性心功能衰竭及脑梗塞后遗症。同年3月陆老出院后仍多次前往诊所就诊。在同年7月4日上午8时,陆老被宣告临床死亡,直接死亡原因为褥疮感染,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为肺部感染及2型糖尿病。
2010年9月上旬,陆老家人起诉到法院称,因养老院对老人未尽到护理责任,致使老人身患多处褥疮并导致死亡。老人的死亡给家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创伤,提出由养老院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赔偿金计21.5万余元。
法庭上,该养老院辩称并反诉称,陆老入住养老院时就已经患有褥疮,之后再次发作及死亡也有自身原因,死者生前患有低蛋白,陆老死亡与养老院没有关系。认为养老院已经尽力护理,并积极为老人治疗疾病,还多次送老人到诊所治疗还垫付诊治费。要求陆老子女支付已垫付的诊治费、交通费合计2万余元。
针对反诉部分,陆老子女辩称这本身是养老院的责任,其中部分金额是养老院自行填写的收据,且养老院已经报销了部分医药费,上述款项应予扣除。
经审理查明,陆老于2008年5月7日入住该养老院后,就未离开过该养老院,且该养老院认可陆老入住养老院时并无明显褥疮,法院推断陆老系入住养老院期间身患褥疮。法院注意到养老院的辩称,陆老身患褥疮是其自身体质关系,养老院护理人员每日对陆老进行了认真护理;还提供相关医学资料表明,虽然褥疮的发生与病人自身的年龄、体质、营养状况有关,但是压力、磨擦力、剪力是造成褥疮发生的重要原因,考虑陆老身患褥疮的时间延续状况及褥疮严重程度,可以认定该养老院对陆老身患褥疮存在过错。况且诊所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褥疮感染是造成陆老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注意到陆老自身伴有肺部感染、2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加之陆老自身的体质因素亦对死亡存在关联,法院酌定该养老院承担85%的赔偿责任。陆老子女还主张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主张精神抚慰金,法院也认为于法有据。涉及该养老院反诉要求陆老子女支付垫付的医药费、交通费法院也予以认可,遂作出判决由该养老院支付陆老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计18万余元;陆老家属返还医药费、交通费近3000元。
法官点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养老院的监督管理
老龄化社会催促着社会化的养老院、敬老院应运而生,客观上大量的社会化养老院或敬老院,起到了社会养老事业的拾遗补缺作用。但也应该看到养老院或敬老院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平横,不是有了地方有了床位就能开办,养老院或敬老院特别需要的是,护理员要具有一定专业生活护理技能,更需要具备一定的诊治护理知识,这是养老院或敬老院不可或缺的基础。当然,养老院或敬老院是以赢利为目的,但养老院或敬老院性质上不同于诊所住院部、“临终关怀”院,作为养老院或敬老院还需把好老人的入住体检关,不能把养老院或敬老院当作诊所的住院部、“临终关怀”院,以此减少不必要的官司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