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3岁的黄宏现住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罗梅林、黄金星系老人的儿媳、孙子。
当他再次找儿媳要钱治病时,遭到儿媳的反对,老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将儿媳孙子告上法院。
律师认为,虽然双方有赠与和受赠的意见表示,但赠与关系的成立,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原告赠与的标的物为房屋,应当办理过户登记,但被告人黄金星在接受原告黄宏交付的房屋相关证件以及证明后,至今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被告黄金星在受赠时及受赠后,一直在外打工,该房屋仍一直由原告黄宏占有和使用,被告黄金星并没有已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只能说明双方存在赠与意向。原告黄宏请求撤销原赠与承诺,由于该赠与合同并没有依法成立,是无效力的合同,故不存在撤销或维持。
因双方的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双方据此占有财物依法应各自将财物返还给对方。
对此案法院判决,被告罗梅林将其保管的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房屋土地使用证、所有权证、宁财字第440号契证、原告黄宏出具的房产转让证明等证件原件退还给原告黄宏;原告黄宏返还给被告罗梅林、黄金星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