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爷爷被迫赠房给孙儿 赠与合同无效


 

今年63岁的黄宏现住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罗梅林、黄金星系老人的儿媳、孙子。199269,黄宏与妻子方治宁离婚,1997年他与陈某同居至 2006年。2001419,黄宏向洞敏荣购买位于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的房屋,价款20500元,并出具收款收条给陈某。同年117,黄宏取得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注明,土地使用者:黄宏,使用面积:31.45平方米。次年18日黄宏取得新街26号房屋的所有权证,该证注明,房屋所有权人:黄宏,无共有人。

  2007312,黄宏向黄金星的监护人罗梅林表示将26号房产赠与孙子黄金星,同时要求罗梅林给钱治病。罗梅林给黄宏人民币8000元,黄宏在洞敏荣出具给陈某收执的收条背面注明:黄宏屋在新街水井边27号对面有一间房已经转让给黄金星孙子接管。        因黄金星在外打工,黄宏将该证明以及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原买房收据等原件交给儿媳妇罗梅林收执。罗梅林收执了相关证件后,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当他再次找儿媳要钱治病时,遭到儿媳的反对,老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将儿媳孙子告上法院。

律师认为,虽然双方有赠与和受赠的意见表示,但赠与关系的成立,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物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定。原告赠与的标的物为房屋,应当办理过户登记,但被告人黄金星在接受原告黄宏交付的房屋相关证件以及证明后,至今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被告黄金星在受赠时及受赠后,一直在外打工,该房屋仍一直由原告黄宏占有和使用,被告黄金星并没有已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只能说明双方存在赠与意向。原告黄宏请求撤销原赠与承诺,由于该赠与合同并没有依法成立,是无效力的合同,故不存在撤销或维持。

 因双方的赠与合同依法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双方据此占有财物依法应各自将财物返还给对方。

 对此案法院判决,被告罗梅林将其保管的宁明县城中镇新街26号房屋土地使用证、所有权证、宁财字第440号契证、原告黄宏出具的房产转让证明等证件原件退还给原告黄宏;原告黄宏返还给被告罗梅林、黄金星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