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夕阳恋人,共同生活十几年后,老先生去世。老太太一纸诉状将老先生的亲生子告上法庭,希望继承老先生的房产。前不久,本市东丽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以老先生的遗嘱为依据,驳回了老太太的诉求。
“30后”书芳(化名)与后老伴玉刚(化名)是1996年结的婚。虽然二人都是再婚,但当时是明媒正娶,领了结婚证的。此前,二人均有过婚姻也都有各自的成年子女。
他们共同生活时住的房子是玉刚和前妻共同置办的。结婚的转年,二人订立协议: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百年之后,各归各家。玉刚自不必说,书芳还回自己原来的夫家。
2008年,玉刚去世。书芳以合法夫妻身份“继承”房产受阻,玉刚的儿子说房产是他的。后来书芳起诉到法院,主张继承权。
庭审中,玉刚的儿子出示经律师见证的遗嘱一份。原来,玉刚去世前立下遗嘱:在他百年之后,他和前妻购置的房产以及他的所有财产,都由其子继承,书芳无权继承。书芳称这份遗嘱不合法,而且立遗嘱时玉刚已神志不清,但她没就此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玉刚生前所立遗嘱合法,且与此前财产协议互相印证,法院确认予认。
法院还认为,书芳每月有1800多元的退休金,且有子女可以尽赡养义务,不属于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玉刚遗嘱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并不违法,因此书芳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婚前财产有明确规定,即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随着人们离婚再婚率的提高,很多人把这一规定当成了免于财产纠葛的挡箭牌。事实上,大多数人忽略了一点,即合法夫妻之前的继承权。